蓄电池直流系统(包括逆变电源),一般作为避免电厂发生全厂停电事故时造成机组失控、主设备损坏而提供所需电力的保安电源,在全厂事故停电时向控制、信号和自动装置等控制负荷以及直流油泵、交流不停电电源等动力负荷和事故照明提供电力,无论对于电网还是电厂的事故处理,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各单位在蓄电池及直流系统中试验、检查等维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并查阅相关资料标准,对蓄电池等直流电源装置各项工作进行规范,现予以印发。
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确保直流系统和UPS电源安全稳定运行。
特此通知。
附《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管理规定》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GB/T 50172-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
规范》、GB/T 19638.1-2014《固定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YDT 1970.10-2009《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维护技术要求第10部分: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YDT 799-2010《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等,并结合现场使用的蓄电池及厂家说明书要求、生产运行情况分析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
1.2本规范对发电厂直流电源系统蓄电池运行维护、巡视检查、试验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职责
各单位自行开展定期充、放电试验,试验设备由分公司统一协助调配,在试验过程中存在疑问时及时联系技术中心协助分析。
3、蓄电池基本知识
3.1蓄电池符号含义
Ca—实际容量,单位为安时(Ah);
C10—10小时率额定容量,数值为1.00C10,单位为安时(Ah);
C3—3小时率额定容量,数值为0.75C10,单位为安时(Ah);
C1—1小时率额定容量,数值为0.55C10,单位为安时(Ah);
I10—10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为0.1C10,单位为安培(A);
I3—3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为0.25C10,单位为安培(A);
I1—1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为0.55C10(管式胶体电池数值为0.48C10),单位为安培(A);
q点充值I0.25—0.25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为1.7C10,单位为安培(A);
Uflo—蓄电池或蓄电池组的浮充电电压,数值由制造商确定,单位为伏(V)。
3.2容量与放电率的关系
蓄电池的容量是指它的蓄电能力,它是以充足了电的蓄电池放电至规定的终止电压的电量,
一般在蓄电池表面铭牌标识,或查阅相关蓄电池说明书。蓄电池放出的容量随放电电流的增大而减少,高放电过程是极板表面的有效物质发生强制性的变化,生成的硫酸铅很容易堵塞极板上的小孔,极板深层的有效物质就没有参加化学反应,这样蓄电池的内阻增大,电压下降就快,使电池不能放出全部的容量。通常10h放电率蓄电池放出容量为100%,而3h放电率放出容量为75%,1h放电率放出容量为55%。
3.3阀控蓄电池端电压均衡性电压偏差值及放电容量测试终止电压值
表1阀控蓄电池端电压均衡性电压偏差值及放电容量测试终止电压值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标称电压(V)
2
6
12
完全充电的电压偏差值
(浮充24h后)
±0.09(N≤24)
±0.2(N>24)
一怒为红颜±0.24
±0.48
开路电压偏差值
(静止24h后)
0.02
0.05
0.1
放电中电压偏差值
0.2
在excel中输入身份证号码0.35
0.6
放电终止电压值
1.80
5.25
10.50
4、直流系统蓄电池室管理规定
4.1蓄电池室避免阳光直射到室内,窗玻璃应采用毛玻璃或涂以半透明油漆的玻璃,或布置窗帘。
4.2蓄电池室应采用非燃性建筑材料,顶棚宜做成平顶,不应吊天棚,也不宜采用折板或槽形天花板。
4.3蓄电池照明灯具应采用防爆型,且应布置在通道的上方,地面最低照度应为30Lx,事故照明最低照度应为6Lx。
4.4蓄电池室内照明线宜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应装设开关和插座。
4.5蓄电池室走廊墙面不宜开设通风百页窗或玻璃采光窗。
4.6蓄电池室采暖和降温设施与蓄电池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50mm,采暖散热器应为焊接的钢制采暖散热器,室风不允许设有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等。
4.7蓄电池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通风电动机应为防爆式。
4.8蓄电池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4.9蓄电池室内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20%~80%之间。
5、直流系统及其蓄电池安装要求
5.1当蓄电室组采用多层迭装,且安装在楼板上时,应注意对楼板荷重的要求。
5.2蓄电池安装宜采用钢架组合结构,多层迭放,应便于安装、维护和更换蓄电池,台架的底层距地面为150mm-300mm,整体高度不宜超过1600mm。蓄电池与钢架之间应有防护垫。
5.3同一层或同一台上的蓄电池间宜采用有绝缘的或有护套的连接条连接,不同一层或不同一台上的蓄电池间采用电缆连接。
5.4 蓄电池引出线为电缆时,其正级和负级的引出线不应共用一根电缆,选用多芯电缆时,其允许载流量可按同截面单芯电缆数值计算。
5.5直流母线宜采取以下接线方式:
5.5.1 1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或单母线接线。
5.5.2 2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采用二段单母线接线,蓄电池组应分别接于不同母线。二段直流母线之间应设联络电器。
5.5.3 2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满足在运行中二段母线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切换过程中允许2组蓄电池短时并联运行。
5.5.4 1组蓄电池配置1套充电装置时,二者应接入不同母线段。
5.5.5 1组蓄电池配置2套充电装置时,2套充电装置应接入不同母线段,蓄电池组应跨接在二段母线上。
5.5.6 2组蓄电池配置2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装置分别接入不同母线段。
5.5.7 2组蓄电池配置3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装置分别接入不同母线段,第3套充电装置应经切换电器可对2组蓄电池进行充电。
5.5.8对于有双重化控制和保护回路要求双电源供电的负荷,分电柜应采用2段母线,2回直
流电源应来自不同蓄电池组,并应防止2组蓄电池并联运行。
5.5.9对于不具有双重化控制和保护回路的供电负荷,2回直流电源可来自同一组蓄电池,也可来自不同蓄电池组,并应防止2组蓄电池并联运行。
5.5.10蓄电池安装在箱体内,必须保证各层蓄电池能够正常巡视检查。
5.5.11蓄电池组输出必须有相应保护措施,防止系统短路,输出电流过大造成电池组损坏。
6、直流系统运行要求
6.1两组蓄电池严禁并联在同一直流供电系统中使用,两组充电机禁止长时间并列运行。
6.2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直流母线电压应为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05%。
6.3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10%,事故放电情况下,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85%。
6.4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12.5%,事故放电情况下,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87.5%。
6.5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10%,事故放电情况下,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87.5%。
6.6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
7、蓄电池充放电试验管理规定
7.1相关要求
7.1.1各单位在蓄电池放电试验前制定蓄电池充放电试验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试验步骤和方法)、安全措施并存档。
7.1.2放电试验应采用蓄电池放电检测仪器,活化试验应采用蓄电池活化仪;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不低于0.5级,其内阻大于1000Ω/V;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不低于0.5级。
7.1.3在充、放电期间宜使用红外热成像仪对每个蓄电池的表面及连接片温度进行测量,以
监视蓄电池的性能,发现个别电池的缺陷,若有的蓄电池温度相差较大,则表示该电池有问题
7.1.4蓄电池在恢复连接线时要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当使用扳手时,金属部分要包上绝缘带,杜绝扳手与蓄电池的正、负极同时相碰,形成正、负短路故障。
7.1.5放电试验前应对连接条压降进行测量,测量使用0.5级直流电压表在蓄电池的极柱根部测量电压值应每百安培鸡蛋羹怎么做好吃3mV,且不大于10mV。压降超标时应用力矩扳手紧固或者对连接片进行打磨处理。
7.1.6鬼节真的不能出门吗蓄电池放电后应立即再充电,以免因搁置时间太长,不能恢复容量。
7.1.7检验人员完成定检后一个月内应提交检验报告,内容包括定检项目、定检结论、发现缺陷及处理情况等。
7.1.8试验周期:直流系统新安装或大修后的2V阀控蓄电池应进行全核对性容量试验,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全核对性容量试验,运行了6年以后的2V阀控蓄电池和UPS使用6V及12V阀控蓄电池,应每年作一次全核对性容量试验。备用搁置的阀控蓄电池,每3个月进行一次补
充充电。热工、电气车间所属专用UPS蓄电池每年进行一次全核对性容量试验。
7.1.9蓄电池放电终止的判据计算方法
7.1.9.1计算可放出容量(以1小时放电率为例
UPS蓄电池以1小时放电率放电电流进行核对性放电,试验/环境温度为25时:1314结婚网
放电电流=0.55*C10
放电时间=1小时
因此放出容量C=放电电流*放电时间=0.55C10*1=0.55C10
根据上述计算得出1小时率放电电流,可放出的容量。
7.1.9.2计算放电终止总电压(n为电池个数)
U=n×放电终止电压值
7.1.9.3单节放电终止电压:参照表1
7.1.10阀控式蓄电池状态判断和处理方案
容量结论:正常≥80%;落后:60%~80%,劣化:≤40%~60%,严重劣化:≤40%。
处理方案:劣化的需进行活化处理,严重劣化的电池需进行活化或更换,需活化的单节蓄电池由技术中心综合试验室提供设备,各归口车间负责进行活化处理。
7.2蓄电池的全核对性容量试验规定
7.2.1固定型阀控式蓄电池在完全充电后(均充一段时间),方可进行全核对性容量试验。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首次使用前不需进行初充电,当应进行补充充电,浮充充电方式及充电电压应按照产品技术标准或说明书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应采取恒压限流充电方式,补充充电电流不得大于0.2C10(A)。
7.2.2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完全充电:
7.2.2.1蓄电池在环境温度5℃35℃条件下,以(2.40V±0.0lV)/单体的恒定电压、充电电流不大于2.5I10(A)充电至电流5h稳定不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