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郭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2
【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125号
【审理程序】新房除甲醛二审
【审理法官】许易然乔鹏刘素娟
【审理法官】许易然乔鹏刘素娟 淘宝怎么包邮
【文书类型】金圣叹判决书
【当事人】刘洋;郭锋;张国宁;王晓霞;蒋东君
【当事人】刘洋郭锋张国宁王晓霞蒋东君
【当事人-个人】刘洋郭锋张国宁王晓霞蒋东君
【代理律师/律所】范立霞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石烁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范立霞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石烁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范立霞石烁
【代理律所】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洋
【被告】郭锋;张国宁;王晓霞;蒋东君
泡的多音字组词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物证自认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欧萱戴阳天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二、能否认定郭锋为职业放贷人,刘洋是否应当对本案诉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关于焦点一,刘洋提交的受案回执不是刑事立案通知书,只能代表公安机关受理了刘洋的报案,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因此刘洋申请案件中止审理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焦点二,按照的指导意见(九民纪要),民事案件中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由各省高院制定,目前我省高院尚未制定该标准,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而
目前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郭锋为职业放贷人,也不能证明张国宁、郭锋。因此,本院对刘洋上诉主张郭锋为职业放贷人、张国宁、郭锋和刘洋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刘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恭喜入宅的吉祥话
【更新时间】2021-10-25 23:49: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1月26日原告郭锋(出借人)与被告张国宁(借款人)及被告蒋东君、刘洋(连带担保人)签订了《民间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其中约定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利率为月息2分8,按季付息(上付息)即16800元。居间费用按借款金额的3%收取,即6000元,家访费用500元均由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人就借款人的该笔借款本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为实现该笔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风险代理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一切
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张国宁给原告郭锋出具了收到条。2018年1月27日原告郭锋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上述借款200000元转至被告张国宁账户,收款当日张国宁向案外人冯现波转款23300元。原告自认被告张国宁向原告支付过一个季度利息16800元。合同到期后未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另查明,在《民间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及收到条中,在借款人一栏,均填写有“王晓霞"的名字。经王晓霞申请我院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王晓霞"签名不是本案被告王晓霞本人所书写。此次鉴定王晓霞支付鉴定费4000元。王晓霞与张国宁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郭锋与被告张国宁及被告蒋东君、刘洋签订的《民间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有效,借款人应当还款付息,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及借款收到条当中的签字,均不是王晓霞本人所书写,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晓霞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当给付王晓霞已支付的鉴定费用。原告向张国宁转款当日,张国宁又向冯现波转款23300元,此金额与《民间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按季付息(上付息)即16800元,居间费用按借款金额的3%收取,即6000元,家访费用500元均由借款人承担"内容中各项费
用及利息的总数相等,结合合同中“上付息"的约定,应当认定为预扣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郭锋借款本金1767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7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洋、蒋东君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郭锋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王晓霞鉴定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郭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国宁承担,被告刘洋、蒋东君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