掎他人歡信鄉定的银行卡兩资会銬入该歡信钱包的行感定#
80 中蜀接寮霄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琉璃月 歌词*李若纯^郑海明7文
语言表达技巧金在中资料[案情]甲利用乙废弃的手机号,通过验证码登录 的方式,登录该手机号绑定的乙的账号,并修改 了该账号的登录密码。在操作过程中,甲发现乙的微 信账号绑定了乙的银行卡,遂产生了将银行卡内资金 转到钱包内用于个人使用的想法。后甲通过多次 试密码的方式试出了乙钱包的支付密码,又通过 “养号”(每日用个人同乙的进行聊天)的方 式增加该账号活跃度,在提升乙账号的转账限额 后,分多次将乙银行卡内的4800元转至该零钱包 内。不久,乙发现银行卡内资金被自己弃用的账 号转走且自己无法回该,遂报警,随后乙的微 信账号被官方冻结,冻结时钱包内仍有零钱 4000 元。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仅盗窃800元,不构成盗窃 罪。虽然甲实施了把乙银行卡内资金转移到乙钱 包内的行为,但是被冻结的4000元本质上还是在乙的 账户内,没有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属于盗窃未遂,故只能以甲已经使用的800元认定实际的盗窃金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盗窃了 4800元,构成盗窃罪。虽然涉案账号是乙用曾经的手机号注册的,但是
甲通过验证码登录、修改密码等一系列操作已经让乙 失去了对该账号的控制,故甲将乙银行卡内资金 转入该钱包时盗窃已经既遂,4800元应全部认定 为盗窃金额。
[速递]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优秀教师个人总结首先,盗窃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保护的是 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应当以被害人失去值得刑法保护 的财物作为既遂标准。假设本案中乙并没有失去对财 物的控制,即甲把乙银行卡内资金转人乙钱包的行为还未达到排斥乙对其财物支配控制的程度,则应 以甲把钱从乙账号转出构成既遂,认定盗窃金额 为800元。假设乙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则应以 钱转人账号构成既遂,即第二种观点,认定盗窃 金额为4800元。
其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对被冻结的4000元是 否失去控制,体现的是物理支配控制与观念支配控制 之间的强弱衡量。笔者认为,刑法上的占有强调的是 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包含了物理上的与观念上的这两 种情况,但是两者的强弱判断不能简单划分,而是要 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分析,当物理控制强时就减少对观 念控制的考虑,反之亦然。
再次,结合具体案情,乙已失去了对涉案账 号的控制。本案中,甲在登录乙的账号后便修改 了登录密码,又因为该账号绑定了乙废弃的手机 号(现由甲掌控)且该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故乙无 法通过常规途径回该账号。此外,乙在更换手 机号后已弃用该账号,在发现银行卡
内资金被转 移后,实际也遇到了无法在网络环境中证明该账 号系其所有的困境,只能报警求助。
胡歌表白视频最后,本案中甲已经完成了对乙银行卡内资金的 转移占有=从事实支配控制的角度看,甲对乙账 号内资金自由转账、使用的物理控制强度远大于乙作 为该账户曾经使用人的观念控制强度,当甲将乙银行 卡内4800元转人由其支配控制的乙钱包时犯罪已 经得逞,乙报警后通过冻结该钱包内资金挽回损 失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追赃,不影响甲盗窃既遂
的认定。圍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312300] 2020/11 H(经典案例)
总第3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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