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文化娱乐业的发展,演艺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演艺经纪合同做出明确规定。同时,由于演艺经纪合同权利义务的复杂性,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
本文将结合案例,分为演艺经纪合同法律性质、演艺经纪合同解除问题、演艺经纪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三个部分,对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产生的法律争议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上篇将以“性质二元论”为视角,探讨演艺经纪合同的定义、法律属性以及法律性质。
演艺经纪合同法律性质
春节最好七字对联为廓清演艺经纪合同的概念范围和内容,需要对其内涵以及法律性质进行相应的梳理,此处以一个案例导入:
2018年4月1日,甲与A公司之间签订了《合约》,内容如下:
合 约
钊晟灏第一条 A公司作为本合约的资金全额投入者,目标将甲打造成一个全方位的演艺人才而需注入大量精力、时间及资金。
第二条 甲诚意委托A公司作为其演艺事业的全权独家经理人,A公司接受该委托。甲诚意委托A公司,作为合约期内,于合约地区内甲所有的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全权经理人及代理人,授予A公司全权单独独家代表甲接洽、安排、管理、策划甲在合约地区的演艺事业,并授予A公司全权单独独家代表甲签订任何聘用协议,A公司同意接受甲的此项委托。
第三条 甲不能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者于合约期内、任何地区之演艺事业之经理人。甲不得擅自订立聘用协议,不得擅自同意或接纳任何人士或团体聘用其从事任何演艺事业的建议。
第四条 A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保证以全部资源帮助甲发展演艺事业,其投入资源包括资金、培训、宣传、包装等有形资产以及自有广泛社会关系网、重大行业影响力、巨大商业品牌的运用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 如A公司因甲之任何违约行为蒙受损失,甲应予以赔偿,包括前期投入、培训费用、活动费用、向第三者的赔偿费用及A公司追索甲的律师费等。唐禹哲微博
第六条 关于收入及佣金分配,约定2008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A公司预支甲每一自然年度分别为每月8000元、13000元、20000元、25000元。这一阶段A公司承担各类费用,也收取甲演艺的一切收入。
2012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采用“佣金制”。演艺收入按照每一自然年度甲占收入总比分别为20%、25%、30%、40%。
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甲占收入总比为50%。
第七条 甲明确知道演艺事业的独特性,甲违约或以任何原因需提前与甲终止本合同的,甲同意赔偿A公司800万元及支付A公司的所有投入及预期利润。
第八条 甲、A公司一致认定,任何情况下,甲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或终止本合约。
(改编自(2017)粤01民终1257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 上下滑动查看。)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演艺经纪合同,合同分为八个条文,内容涵涉了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分配方式、分配内容、合同解除条款、违约金条款等。
中草药名称∙ 第一条明确了双方签约的目标:经纪公司需要注入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把艺人变成一个全方位的表演人才。
∙第二条明确双方基本的责任定位:经纪公司作为全权独家经理人,艺人作为委托方,艺人委托经纪公司进行接洽、安排、管理、策划其在合约地区的演艺事业。
∙第三条约定了艺人的义务内容,包括“排他条款”“类竞业禁止条款”。
∙ 第四个条约规定了经纪公司的义务,即投入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帮助艺人发展表演艺术。
∙ 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了艺人的违约责任(包括提前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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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的内涵
从前述案例可以看出,这类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种类和内容非常多。基于此,目前,关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一般来说,演艺经纪合同是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双边合同,经纪公司提供资源、信息和资金投入,对艺人享有专属的经理人权利,用于
艺人演艺事业的发展。
在性质上
1.其属于继续性合同。 根据合同的延续性,可以将合同分为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就是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同样的,演艺经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比较长,需要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长期的、持续性的对待给付。一般签订之初,需要经纪公司协助艺人策划、安排演艺事业,这种策划有时也涉及到经纪公司本身的战略规划的变动。由于合同的继续性特征,演艺经纪合同特别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通力合作,建立长期的信赖和信任基础。
2.具有人身性。 如案例中《合约》第三条所示,演艺经纪合同往往还约定了艺人不能自行或委托第三者做经理人,不得擅自同意或接纳第三者聘用其从事任何演艺事业的排他性条款,这固然是基于合同本身高投入、继续性的特征,但同样也意味着艺人在演艺事业发展上需要完全仰赖于经纪公司的安排。除此之外,艺人基本没有其他渠道可以获得薪酬,因此,演艺经纪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3.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 演艺行业发展本身具有高投入以及风险与机遇并存的特征,经纪公司在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资金,这些投入不仅包含设备、硬件、租赁场地、妆发等有形资产,也包含信息、资源、宣传推广等无形资产。如案例中《合约》第四条载明,“A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保证以全部资源帮助甲发展演艺事业,其投入资源包括资金、培训、宣传、包装等有形资产以及自有广泛社会关系网、重大行业影响力、巨大商业品牌的运用等无形资产。”在一些案例中经纪公司也需要向艺人支付“保底工资”。但是由于演艺行业本身存在不可测之风险特征,双方的合同目标最终不一定能够实现,演艺经纪合同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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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河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 毛宁老婆
演艺经纪合同并未被纳入到《合同法》所约定的15类有名合同之中,而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上对于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属于行纪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经纪公司为发展演艺事业进行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是“贸易
活动”,故该说法并不合理。演艺经纪合同虽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但缺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也不宜认定为是劳动合同。目前主流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两种说法:
(一)委托合同说
这一学说认为,演艺经纪合同的基本内容为经纪公司接受艺人委托,作为独家代理人,接洽、安排、管理、策划其艺人在合约地区的演艺事业。其中艺人是委托人,经纪公司是受托人,双方之间形成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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