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解析】
赵先生就同一项目提供劳务,在一个月内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应当算作一次,因此,赵先生获得了32 000元的劳务报酬。由于该劳务报酬超过了4 000元,因此,应当适用下列公式来计算:劳务报酬 ×(1-20%)×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为:32 000 ×(1-20%)×30%-2000=5 680(元)。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应当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是月底一次性支付,则在支付时一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分四次支付,每次支付时应当按照当时支付的劳务报酬的数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后一次支付时计算总共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用5 680元扣除其已经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就是最后一次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①捐赠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
②捐赠额15000元超过扣除限额12000元,税前可扣除12000元。
③应纳税额=[50000×(1-20%)-12000]×30%-2000=6400(元)
假设捐出1000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全部扣除,则其应纳税额为:[50000×(1-20%)-10000]×30%-2000=7000(元)
【例】歌星周某某年3月在A地参加商业演出,演出一天,获取出场费35000元;在B地参加某公司开业十周年庆典演出,获取出场费28000元;在C地为某品牌家用电器出演电视广告,获取广告收入265000元。上述支付所得单位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周某当月上述三笔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解:
①A地出场费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 (元)
应纳税额= ×20%= (元)
②B地出场费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28000×(1-20%)=22400(元)
形容春天下雪的句子应纳税额=22400×30%-2000=4720(元)
③C地广告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265000×(1-20%)= (元)靠风传播种子的植物
应纳税额= ×40%-7000=13800(元)
④周某当月应纳税额= (元)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劳务报酬所得节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采用合并综合收入、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按次或月计算。
1.利用分次纳税节税。一般来讲,你的劳务报酬收入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响你在一定时期的收入。税法规定,当某项活动带来的收入在1个月以上时期内,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计入各月计算,而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应合并每次的收入额计算。那么当你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地球属于什么星球 例:某人是室内装饰工,他靠为他人装修房子取得收入,由于受季节限制,每年6、7、8三个月装修活较为集中,其他时间则相对较少,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他与顾主在签订合同之时约定,他负责为其提供服务,而顾主根据他的要求,将其劳务报酬采取支付约定金、生活费和结算金的方式,分批分次支付。且规定各次支付的时间在不同月份,这样,他就在年度内,每月才能取得一定数量的现金收入,对于顾主来讲,因不用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而减轻了经济负担,而乐于执行。由于他在每个月取得的收入是全部收入的一部分,这样分次收取,减少了每个月的所得额,而并不减少他的全部收入,但是他的税收负担,却可以适用较低税率。
2.采取由被服务方提供一定服务节税。比如,由被服务一方向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就等于扩大了提供劳务方的费用开支,降低了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保持在较低的纳税水平上。由于对方所提供的伙食、交通等服务可能是提供劳务服务者的日常开支,若由其本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这样,虽然提供劳务报酬的所得因接受对方的服务而降低,但同时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但支付较多的税收有利,因为这样可使劳务报酬所得者在总体上保持更高的消费水平。
例:王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他为本市轴承厂某车间电焊框架,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6060元。双方商定,轴承厂不直接支付16060元,而是通过替王某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从而减少了王某的现金收入,降低了王某的税收负担。
第三节
例如,某名牌大学教授李某于2001年5月份接受邀请外出讲学三次,其中在A县讲学两次,第一次收取报酬20 000元,第二次收取报酬15 000元;在B县讲学一次,取得报酬18 000元。另外,本月份在B县为某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取得收入3 000元,从中拿出500元支付给中介人员,实得咨询收入2 500元。假设李教授取得的上述收入,各支付单位均未代扣税款,月末李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是这样计算的: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 000+15 000+18 000+3 000-500)×(1-20%)
=44 400(元)
收款收据格式分析:李某取得的讲学收入与咨询收入属于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应当分别核算;当月取得的讲学收入因分别在A、B县取得,应分别计算;为取得报酬支付的中介费不得扣除;对一次收入畸高的,李教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按照税收"加成征收"的规定计算。
李某当月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A县讲学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5 000)×(1-20%)
=28 000(元)
应纳税额=28 000×30%-2 000=6 400(元);
(2)B县讲学收入应纳税所得额=18 000×(1-20%)=14 400(元);
应纳税额=14 400×20%= 2 880(元)。
(3)B县讲学收入应纳税所得额=3 000-800=2 200(元);
应纳税额=2 200×20%=440(元);
李某当月应纳税额合计=6 400+2 880+440=9 720(元);
李某应补缴税额=9 720-8 880=840(元)。
例如,工程师张某为某工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服务收入2 500元,按协议由支付单位代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作如下处理:(2 500-800)×10%-25=145(元)。
税务检查人员检查后认为:该工程师不属于该企业的雇员,该企业与该工程师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该工程师提供设计服务属于独立劳务活动,所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税款是由企业负担,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具体计算如下:
不含税所得额=2 500-800=1 700(元);
应纳税所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检查案例
基本情况:居民李某的3月份取得以下几笔收入:李某于2002年10月发表一部长篇小说,获得稿酬10000元(已纳个人所得税),因该小说畅销,本月又加印该小说取得稿酬2000元。并且,该小说在本月获得国家级文学奖,取得奖金5000元。
李某在本月将一篇短篇小说文稿竞价拍卖,取得收入30000元。徐智熙
李某于本月初将其位于市中心的自有两间120平方米的门面房,出租给陈某经营服装。协议规定,租期一年,年租金96000元,本月取得租金收入8000元。另外,本月支付该出租房屋发生的修缮费用500元,取得普通发票;当月允许扣除的税费合计1496元均已缴纳,
并取得税票。
李某因购买体育中奖取得奖金100000元,其中4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某贫困地区。
李某在自己本单位取得本月工资薪金收入8800元(现金)。按照该单位内部的规定,员工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的30%由单位负担,其余70%的应纳税额由员工负担。
基本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李某3月份本人实际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计算:李某获得的国家级文学奖免征个人所得税。李某取得的稿酬所得按规定应属于一次性收入,须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00+2000)×(1-20%)×20%×(1-30%)=1344(元)
2002年10月实际缴纳税额=10000×(1-20%)×20%×(1-30%)=1120元
本月稿酬所得应纳税额=1344-1120=224(元)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或复印件公开竞价拍卖,属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根据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的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
应纳税额=[8000×(1-20%)-1496-500]×20%=880.80(元)
允许扣除公益性捐赠额=100000×30%=30000(元)
应纳税额=(100000-30000)×20%=1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8800-800-375×30%)÷(1-20%×30%)=8390.96(元)
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
其中,李某应负担个人所得税=1303.19×70%=912.23(元)
综上,李某本月实际应负担个人所得税额
=224+4800+880.80+14000+912.23=20817.03(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均是20%。
应交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交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交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据此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征收,税率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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