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三级影片18号)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具体要求有:
一、购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认证,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具体要求有:
(一)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出具《通知单》后,购买方必须按照《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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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无法认证”的,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出具《通知单》后,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未取得或取得的专用发票未认证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买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邵昕儿子
(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
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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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假释的程序四、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