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8年5月1日起,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页码怎么设置
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5月1日前已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若是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不论是自愿登记或超过50万、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均可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自2018年5月1日起,纯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此次转登记的范围不包括纯营改增纳税人。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也不包括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纯营改增纳税人。即便其申请日前12个月应税销售额不达500万,也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3、2018年5月1日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在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标准,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4、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若是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需注意,2018年5月1日前或者2018年12月31日后,不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5、原不同增值税纳税期限一般纳税人(如按季申报或按月申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意:所谓“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
由于有按月和按季两种纳税期限,我省纳税人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不同的情况,常见的有三种,应该按照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分别处理。
(一)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
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二)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三)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6、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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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注意: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
7、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发票,原开票系统、税控设备是否需要缴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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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转登记纳税人若是发生需要补开发票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9、转登记纳税人若是后期发生销售折让情形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注意:转登记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转登记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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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10、转登记纳税人若是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1、加油站是否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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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之前,加油站纳税人暂不纳入本次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12、自2018年5月1日起,兼营纳税人发生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是否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