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罪状描述为简单罪状,这导致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论。2018年底,最⾼⼈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虚开⾏为认定进⾏限缩。这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甚⾄被解读为新司法解释即将出台。本⽂以此梳理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认定标准的历史,展望其未来。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认定标准的历史最好听的女孩名字
1994年实⾏税制改⾰时,对增值税实⾏凭增值税专⽤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随即出现通过虚开增值税专⽤发票进⾏偷骗国家税款的⾏为,严重扰乱增值税专⽤发票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1979年刑法未规定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法对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的⾏为进⾏打击,1995年10⽉,全国⼈⼤常委会出台单⾏刑法《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法出售增值税专⽤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其中虚开增值税专⽤发票⾏为是指有为他⼈虚开、为⾃⼰虚开、让他⼈为⾃⼰虚开、介绍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为之⼀。
1996年10⽉,最⾼⼈民法院发布《关于适⽤<;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法出售增值税专⽤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为之⼀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为他⼈、为⾃⼰、让他⼈为⾃⼰、介
绍他⼈开具增值税专⽤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为⾃⼰、让他⼈为⾃⼰、介绍他⼈开具数量或者⾦额不实的增值税专⽤发票;(3)进⾏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为⾃⼰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1997年3⽉,新颁布《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吸收了全国⼈⼤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法出售增值税专⽤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基本内容,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就此⼊刑。
1997年,最⾼院研究室在《关于对⽆骗税或偷税故意、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发票⾏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为⼈虚开增值税专⽤发票,不论有⽆骗税或偷税故意、是否实际造成国家税收的实际损失,构成犯罪的,均应依照刑法第205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批复将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定性为⾏为犯。
因经济⽣活中的虚开⾏为各有⽬的,既有为了抵扣、偷骗税款的典型虚开,也有为了虚增业绩、夸⼤实⼒、获取地⽅优惠政策等⽽虚开。部分不以偷骗取税款为⽬的的虚开案件涉案税款动辄数百上千万元,⼀旦⼊罪便被应科以⼗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社会危害性与以偷骗取税款为⽬的的虚开⼜不可相提并论,司法机关的分歧由此产⽣。
2001年第6辑《刑事审判参考》“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最⾼⼈民法院表明构成刑法第205条的虚开犯罪,应同时满⾜“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具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危险”。此后,最⾼⼈民法院在
五一黑板报资料《“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案”与“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案”的答复》([2001]刑他字第36号)中明确:“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为,不构成犯罪。”
2004年,最⾼⼈民法院在苏州召开的《经济犯罪案件审判⼯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认定达成共识:主观上不以偷骗税为⽬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和田玉的鉴别方法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上述观点是对刑法第⼆百零五条之曲解,是司法权对⽴法权的僭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认定标准的现状
随着“⾦税”⼯程和电⼦发票制度的推⾏,特别是“⾦税三期”系统实施后,发票开具、认证、抵扣基本实现了电⼦化、信息化监管,过往的某些虚开⼿段难以奏效。2014年7⽉,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虚开增值税专⽤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刑,属于⽐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对外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界定,发布《关于纳税⼈对外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对外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受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是⾏政犯,国家税务总局改变了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的认定标准,最⾼⼈民法院亦从善如流,最⾼⼈民法院研究室在2015年6⽉给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发票⾏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中认定“挂靠经营”以及不存在挂靠关系的如实代开等“主观上并⽆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论处。”
2018年12⽉4⽇,最⾼⼈民法院发布《⼈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批)》,其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案,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按照主客观相⼀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虚开”限定为“以偷逃税收的⽬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为。
这典型案例对《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6辑“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主观上明知所虚开的运输发票均不⽤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使⽤虚开发票冲减营业额的⽅法偷逃应纳税款,其⾏为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虚开⽤于抵
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这⼀裁判要旨⼀脉相承,再⼀次明确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虚开”认定标准,不仅要从形式上把握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的⾏为,还要从实质上把握⾏为⼈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的主观⼼态及客观后果。
吉克隽逸的爸爸三、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认定标准的未来
xx总书记在2018年11⽉1⽇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对⼀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些不规范⾏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事易时移,司法机关亦⽇益认可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虽然⼀直没有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但近年来与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认定标准有关⽂件表明“以偷逃税收的⽬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作为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虚开”认定标准已是⼤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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