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工伤骗保三倍还追刑责一公司负责人被抓
半岛都市报3月18日讯(记者:周晋华;通讯员:赵庆利桑圣洁)
记者3月18日从黄岛区人社局获悉,该区劳动监察大队近期查处了青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38136.75元的违法案件,追回骗取的全部保险待遇并对该公司处以骗取保险待遇额3倍的。目前,此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海已经于2015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黄岛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移送黄岛区劳动监察大队案件称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以其公司职工赵某军在工作中受伤为由,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核,该申请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嫌疑。”说起对这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事件,黄岛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经过多方调查,查明原来这是一起“张冠李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奇葩说主持人
  经调查核实,该案真实情况为2014年3月20日下午1时许,该公司职工王某臣(未缴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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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费)在工作中被机器夹伤右手并致右手2~5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该公司车间主任陈某堂送至医院进行诊治,期间,该公司将王某臣以同公司已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赵某军的名义进行住院诊治;在王某臣受伤后,该单位负责人冯某海即安排公司会计韩某红以单位职工赵某军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4月14日,该公司会计根据冯某海的安排,伪造部分证明材料以赵某军的名义向人社局相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2014年6月26日,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拨付给该公司住院伙食补贴及住院统筹全额38136.75元,该公司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事实成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黄岛区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公司将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全部退回,对该公司予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额三倍的114410.25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13年4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接到报险,称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随后,保险公司又两次接到当事人的电话,要求销案。时隔一年,事故中的受伤者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事故赔偿费用16万余元。一起交通事故,为何当事人态度反复多变,事件的背后又有着怎样的离奇故事?
  时隔一年索赔16万元
  2月18日,江都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接到法院通知,称原告张洋状告该保险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要求其支付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在内共计16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
  面对这张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很是疑惑,因为该起理赔案件是2013年4月发生的。当年4月2日,他们接到驾驶员李军报案,称4月1号在鸿源大酒店门口与张洋驾驶的电动车碰撞,致使张洋受伤住院。事故发生6个月后,张洋通过伤残鉴定确认为九级残疾,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清楚地记得,就在他们在对该起事故进行理赔调查时,曾接到肇事司机
李军打来的电话,说双方已经私了,不用保险公司赔偿。半个月后,他们又接到自称是受害者张洋弟弟的男子打来的电话,声明这起事故不用理赔,双方已私了,要求保险公司销案。然而,时隔一年,这起本已销案的车险理赔陡起波澜,事故受害人张洋将保险公司告至法庭,要求索赔16.46万元。
  既已报案为何销案?既已私了为何上诉?面对这起间隔一年的诉讼,保险公司认为个中疑点较多,怀疑涉嫌假案骗保,遂于3月10日向江都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疑点重重警方立案侦查
  接到报案后,警方敏锐地感觉到其中定有隐情,便决定在不惊动张洋的前提下,先向保险公司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待还原事情原貌后,再开展进一步动作。
元旦祝福语 简短独特  通过走访保险公司及法院、江都第三人民医院等单位,民警初步了解了该起理赔案件的基本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该案的疑点也逐步显露出来。疑点一:既然是4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什么当事人直到4月2日才想起报案?正常人遇到事故都会选择尽快报警而不会拖延,24小时虽然时间不长,但可以做很多事情。疑点二:商谈事故责任时,驾驶员李军朱虹资料
为何爽快地承认自己负全责?正常交通事故后,责任方都会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疑点三:当事人两次要求销案,为何又在一年后,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
  紧盯这些疑点,办案人员对李军的情况、张洋的病情记录和伤残鉴定情况、肇事车辆车况信息、保险公司勘验结果等进行了详细的求证调查,最终认为涉案人员通过伪造交通事故,利用车险进行保险的可能性很大。
  随着侦查的推进,民警发现张洋委托了一名叫杨一平的律师全权代理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起诉,而律师代理委托书上的签名,与张洋在其它单据上的字迹略有不同。杨一平也证实,委托律师代理时,是一个叫王林的人代表张洋签字。侦查人员了解到,王林在商谈事故及送张洋去医院时均在现场,而王林与李军又是朋友关系。至此,王林这个人走进了侦查人员的视线。
  不久,又一个出人意料的调查结果出来了,张洋所在工厂的负责人叫王军,是王林的叔叔。就在警方准备对王林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当口,王林来到了经侦大队,向警方投案自首。他交待,交通事故纯属子虚乌有,这只是一起由他精心策划的骗保行为。
  移花接木导演骗保闹剧
  根据王林的供述,一场“移花接木”式的骗保闹剧终于真相大白。
  张洋是一家工具厂职工,企业负责人叫王军。去年4月1日,张洋在操作机床时,不慎使左手手指受伤,被送到江都第三人民医院。因为需要进行接指手术,医疗费用较高,医生说约需两、三万元。
  然而,因为企业未给张洋缴纳工伤保险,这笔不菲的医疗费用将完全落在王军头上,由他自掏腰包。就在这时,王军的侄子王林想出了一条“妙计”:虚造一起交通事故,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样的话,用赔偿费用来支付医疗费是绰绰有余,厂里不仅不用掏出一分钱,甚至还有盈余。
  当天,王林到住院的张洋,表达了自己的设想。考虑到这样能使自己得到更多的赔偿,张洋表示同意。第二天,王林便指使朋友李军报案,谎称昨日驾车经过江都大酒店时,不慎将骑电动车的张洋撞倒。为应付理赔人员核实,他们还来一辆轿车和一辆电动车,在车身上制造了两车碰撞的“伤痕”。
  11月6日,张洋拿到了医院出具的伤残鉴定,为9级伤残。据此,保险公司启动了理赔调查。然而,11月28日,张洋在其弟弟的劝说下,认识到自己的举动是犯法行为,就向王林提出到保险公司销案。当天,王林便让李军打保险公司,进行销案。半个月后,张洋不放心,又让其弟弟打电话到保险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了为由,再次声明销案。
曝陶大宇将二婚
  原以为闹剧至此结束,但“触手可及”的巨额理赔款始终在王林的眼前萦绕,令他难以“忘怀”。经过反复谋划,2014年2月18日,王林在未经张洋同意的情况下,以张洋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6.46万元。
  3月11日,王林获悉保险公司已向警方报案,自知难掩罪行,主动到江都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随后,王林等人陆续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王林、李军等人因涉嫌保险,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等待着法律的严惩。这正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案例3
主要案情:20xx年10月10日8时15分许,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有母亲陈某)在省道秀里线吴山乡吉州村路段与闽DB6019号重型半牵引车相碰,造成陈某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后经工伤认定部门查实:1、20xx年10月10日8时陈某、胡某下班情况属实;  2、胡某及母亲陈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的; 3、胡某及母亲陈某上班的公司厂区内有安排职工宿舍且厂内有食堂。但由于胡某一家三人都是在公司上班,且职工宿舍内有安排厨房。为了节省伙食费的开支,一家人基本上是自已买菜、煮饭。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厂区内有职工宿舍、食堂,职工下班时间后去购买日用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
案件结果: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胡某的父亲起诉到法院,一审未结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9号)。第六条规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
案情简介:郑某,时年63岁,大田县广平镇人,1985年进入福建省大田县煤矿工作,为井
下采掘工,20xx年7月该矿改制为三明市xxx有限公司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有限公司煤业)。20xx年1月,郑某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了工作岗位。20xx年,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检查结果出来后,郑某多次xxx有限公司公司,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被拒绝。笔者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按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劳动仲裁,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7日作出裁定,以郑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给予受理。20xx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一是关于退休职工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问题;二是退休后才被发现、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诉请工伤待遇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笔者的代理观点,于20xx年12月20日《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煤业公司支付给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计20xx30.8元。20xx年5月9日,郑某于拿到本案全部执行款,本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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