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4
雨水节气吃什么传统食物【案件字号】(2021)豫71行终2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钟赵艳张昕欣
【审理法官】赵钟赵艳张昕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正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嵩山医院
【当事人】十一长假杨正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嵩山医院
【当事人-个人】杨正明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嵩山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全球气候变暖的原因赵英杰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英杰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英杰
【代理律所】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杨正明;郑州市嵩山医院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正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已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杨正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依据上述规定,其应在2019年6月25日之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在此期间杨正明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并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杨正明于2020年11月25日向郑州市人社局
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郑州市人社局收到杨正明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查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杨正明主张系因单位原因造成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问题。首先,杨正明主张因单位原因造成其申请超过期限没有证据支持;其次,杨正明于2019年8月30日左右已得知单位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其于2020年11月25日才向郑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属于单位原因造成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杨正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正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白宇帆结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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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审理查明,杨正明系郑州市嵩山医院的正式在编人员。2018年6月25日7时36分许,案外人周景龙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沿河南省郑州市工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原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行人杨正明沿路口东口人行横道由北向南通过路口
发生交通事故,至杨正明受伤、车辆受损。2018年7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第4101021201800004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正明在此次事故发生中无责任。2020年11月25日,杨正明向郑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7日,郑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向杨正明进行了送达。郑州市人社局根据杨正明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豫(郑)工伤不受字[2020]0031147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向杨正明送达。杨正明不服,于2021年1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杨正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其于2020年11月25日向郑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显然已经超过法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超过法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郑州市人社局作出本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杨正明是否因郑州市嵩山医院的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问题。《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杨正明称郑州市嵩山医院曾承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其基于对郑州市嵩山医院的信任便没有申请,直到事故发生一年以后才知晓并未申请工伤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外,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均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本案杨正明也未提供郑州市嵩山医院承诺为其办理工伤申报的证据。故杨正明主张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耽误申请期限,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合法,杨正明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杨正明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正明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正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郑州市嵩山医院从2014年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其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单位办理工伤申请。因郑州市嵩山医院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单位拖着不办,到一年后也不告知,属故意不申请办理。因单位原因导致其权益丧失,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杨正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豫71行终2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兵,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英杰,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嵩山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红,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党、袁春龙,该医院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正明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郑州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郑州市嵩山医院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豫7101行初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正明,被上诉人郑州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兵、赵英杰,原审第三人郑州市嵩山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袁春龙、周建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审理查明,杨正明系郑州市嵩山医院的正式在编人员。2018年6月2
刘翔的绯闻女友5日7时36分许,案外人周景龙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沿河南省郑州市工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原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行人杨正明沿路口东口人行横道由北向南通过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至杨正明受伤、车辆受损。2018年7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第4101021201800004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正明在此次事故发生中无责任。2020年11月25日,杨正明向郑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7日,郑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向杨正明进行了送达。郑州市人社局根据杨正明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豫(郑)工伤不受字[2020]0031147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向杨正明送达。杨正明不服,于2021年1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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