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西蒙子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4
【案件字号】(2019)粤71行终33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福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夏先
【当事人】安福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夏先
【当事人-个人】夏先
【当事人-公司】安福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黎开耀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陈贤凯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何冁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黎开耀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陈贤凯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何冁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黎开耀陈贤凯何冁煊
nichkhun微博【代理律所】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张冬玲和阿宝结婚照【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安福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夏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关淑怡照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凤整容后照片对比【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经常居住地第三人复议机关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周杰伦所有歌曲【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忠义作为运达物流公司的员工,于2018年4月23日19时25分许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夏先从出租房上班途中,与钟汝霖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而致死。黄埔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钟汝霖承担主要责任,刘忠义承担次要责任,夏先无责任。黄埔区人社局受理夏先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运达物流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告知其举证的权利及责任。此后,黄埔区人社局经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认定刘忠义死亡的情形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黄埔区政府维持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运达物流公司主张据以认定工伤的相关材料存在瑕疵,仅授权唐延领取“无法送达被退回的通知书",其提交的文件不能真实反映刘忠义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运达物流公司对此并未提交
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运达物流公司还主张刘忠义系无证驾驶、不戴头盔、不允许摩托车通行的区域违法交通法规载人行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非次要责任。经查,造成该此事故的主要因素是案外人钟汝霖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刘忠义的无证驾驶行为虽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并不影响此次事故责任的划分,且该行为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排除情形。因此,运达物流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运达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福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8:48:3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夏先与死者刘忠义系夫妻关系,二人均是运达物流公司的员工,刘忠义在公司担任叉车工,后二人被派至运达物流公司广州分公司的黄
埔区永和仓库工作。夏先与刘忠义夫妇二人平时居住在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出租房里。2018年4月23日19时25分许,刘忠义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夏先沿广州市黄埔区某某某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广州玻思韬国际化制剂研发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工地门口时,与钟汝霖驾驶的粤A某某某某某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忠义当场死亡,夏先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忠义和夏先夫妇二人事发当天上晚班,晚班时间为晚上八点至次日早上八点。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以下简称黄埔交警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穗公交黄认字〔2018〕第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053_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钟汝霖承担主要责任,刘忠义承担次要责任,夏先无责任。夏先等人于2018年7月12日向黄埔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黄埔区人社局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2018年7月13日,黄埔区人社局向运达物流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于同日邮寄进行送达,但送达未果。2018年7月31日,运达物流公司派其工作人员前去领取上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于其后提交了《说明》《2018年4月永和仓库上班考勤》《刘忠义事故当天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2018年8月16日,黄埔区人社局依法向夏先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黄埔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穗埔人
社工伤认〔2018〕0100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刘忠义系运达物流公司员工,被安排到运达物流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2018年4月23日19时25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其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刘忠义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现认定为工伤。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8年8月29日送达夏先,于2018年9月6日送达运达物流公司。 运达物流公司不服,于2018年11月2日申请行政复议。黄埔区政府于2018年11月7日受理后,于同日向黄埔区人社局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告知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告知逾期不提交的法律后果。黄埔区人社局收到后于2018年11月15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2018年11月7日,黄埔区政府发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追加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2018年11月21日,运达物流公司向黄埔区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黄埔区政府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穗埔行复〔2018〕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黄埔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8年11月28日分别送达运达物流公司和夏先,于2018年11月30日送达黄埔区人社局。运达物流公司收到后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此外,在原审庭审过程
中,夏先当庭陈述其从租住地到上班地的路程大概有40分钟左右,其夫妇二人平时均走上班路线图所示的路线,没有比此路线更近的路可走。黄埔区人社局、黄埔区政府亦当庭称事发地点属于租住地到上班地的中间点,属于合理路径,比较近。运达物流公司当庭称不清楚事故发生地是否为租住地到上班地的合理和必经途径。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