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4
【案件字号】(2021)辽02行终1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
【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德丽;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鹏
【当事人】张德丽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鹏
【当事人-个人】张德丽张鹏
【当事人-公司】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淑丽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淑丽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
王菲父母【代理律师】刘淑丽
【代理律所】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体育教师年度工作总结【原告】张德丽;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鹏
【被告】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举证责任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建筑合同范本【指导案例标记】0
蛋皮【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德志于2019年1月26日加班结束后乘坐10路公交车回家途中突发脑出血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于同年7月15日死亡,该情况是否符合应当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张德志加班结束乘坐10路公交车回家途中突发脑出血昏迷,不符合上述应当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原审判决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况。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德丽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1:07:2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张德丽是张德志的,第三人张鹏是张德志的儿子。张德志是第三人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第三人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张德志到大连长荣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为铆焊工。2019年1月26日,张德志加班工作后乘坐10路公交车回家途中,在公交车上突然昏迷不醒,经诊断为脑干、脑室出血。同年2月20日,第三人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张德志的工伤认定申请。当日,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第三人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前补正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工伤的诊断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年5月10日,第三人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再次向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张德志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当日,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予以受理。同年5月30日,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同年6月12日,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及第三人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年7月15日,张德志死亡。张德丽对被诉行政行为不服,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第一,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岳飞《满江红》古诗
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在其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的用工所发生的事故伤害,具有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第二,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凿充分。1.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张德志的身份证明,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的各自身份情况。各方身份明确。2.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和劳务派遣协议书,能够证明原告的弟弟张德志与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大连长荣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是铆焊工。3.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考勤记录、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证明和调查笔录,能够证明张德志于2019年1月26日(周六)加班结束后回家途中,在乘坐10路公交车时,突发昏迷。4.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能够证明张德志被诊断为脑出血,并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4月11日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可见,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张德志存在应当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综上,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是确凿充分的。关于张德丽诉称的“张德志连续加班重体力劳动导致死亡”一节,张德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此观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第三,
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本案中,张德志是加班结束后回家途中,在乘坐10路公交车时突发昏迷的,不符合上述应当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正确的。第四,被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告经过了申请、补正、受理、收集证据等程序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被诉行政行为,并向各方送达了决定书。这一程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综上,原告的诉
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德丽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德丽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为张德志认定工伤。事实与理由为:一、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原判采信的考勤记录,事故事故调查报告,职工事故报告表,尤其是涉及证人证言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没有安排证人出庭质证,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原审判决将举证责任完全归由上诉人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在认定张德志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且存在连续加班的情况下,以一句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德志连续加班重体力劳动导致死亡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求。
张德丽、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辽02行终1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经济开发区金马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大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系该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丽,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大同街某某/div>法定代表人陈冰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远。
原审第三人张鹏。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德丽诉被上诉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行初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公解梦梦见埋死人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张德丽是张德志的,第三人张鹏是张德志的儿子。张德志是第三人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第三人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张德志到大连长荣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为铆焊工。2019年1月26日,张德志加班工作后乘坐10路公交车回家途中,在公交车上突然昏迷不醒,经诊断为脑干、脑室出血。同年2月20日,第三人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张德志的工伤认定申请。当日,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第三人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前补正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工伤的诊断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年5月10日,第三人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再次向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张德志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当日,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予以受理。同年5月30日,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同年6月12日,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及第三人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年7月15日,
张德志死亡。张德丽对被诉行政行为不服,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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