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4 
【案件字号】(2020)豫07行终2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彩霞随伟谢田霞 
【审理法官】张彩霞随伟谢田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翟美丽;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垣市人民政府;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 
【当事人】翟美丽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垣市人民政府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翟美丽 
【当事人-公司】电脑反应慢的解决方法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垣市人民政府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汪梅霞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张忠秋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梅霞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张忠秋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梅霞张忠秋 
【代理律所】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翟美丽;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 
【被告】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垣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谓“工作场所”应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区间。在案证据显示,张新伟于2019年7月10日20点30分左右做好厨房的收尾工作,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后在未通车的高速路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故张新伟所受事故伤害是否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是认定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的关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新伟所受事故伤害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法定情形,是当事人的诉辩焦点。  关于上诉人翟美丽称张新伟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本院认为,所谓“工作场所”应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区间。张新伟作为宏力路桥公司项目部的厨师,其工作地点为项目部,事发当天宏力路桥公司也未指派张新伟从事其他工作,张新伟在距离项目部约九公里处发生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上诉人翟美丽称张新伟的工作场所应认定为宏力路桥公司承建工程的施工现场,系对上述法条中“工作场所”的曲解,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翟美丽称张新伟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张新伟于2019年7月10日20点30分左右做好厨房的收尾工作,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后在未通车的高速路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故张新伟所受事故伤害是否
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是认定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的关键。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张新伟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则无法判定,长垣市人社局据此认定张新伟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长垣市人社局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对张新伟作出豫长人社工伤不认字[2019]0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长垣市政府作出维持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结论正确。原审判决据此驳回翟美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翟美丽超过法定举证期限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四份材料,因不符合“新证据”的法定要件且没有正当理由,本院不予认定,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翟美丽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00:45:11 
翟美丽、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
政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毫升等于多少立方厘米行政判决书
(2020)豫07行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美丽。
     委托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秋,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76023239XC。
     法定代表人李剑华,局长。赠汪伦的意思
     委托代理人李自雨,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市人民政府,住所,市长。
     委托代理人苏文普,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虎虎个人资料
     法定代表人于连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文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翟美丽因与被上诉人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垣市人社局)、长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垣市政府)、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路桥公司)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翟美丽丈夫张新伟系宏力路桥公司方里项目部的厨师。2019年7月10日晚张新伟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正在施工的济东高速向西朝回家的方向行驶,至满村镇长垣北收
费站互通立交桥南半幅向西朝回家的方向200米处不慎碰撞到未使用的桥面伸缩缝物料上,造成张新伟死亡。2019年7月29日宏力路桥公司向长垣市人社局提出职工张新伟认定工伤申请,2019年10月16日长垣市人社局作出豫长人社工伤不认字[2019]0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翟美丽不服,向长垣市政府申请复议,2020年1月8日长垣市政府作出长政复决字[2019]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长垣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翟美丽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长垣市人社局作出的豫长人社工伤不认字[2019]0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长垣市政府作出的长政复决字[2019]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