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1、单位申报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关材料。
2、员工或亲属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员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卡)、旁证材料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
梁博个人资料 如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三、调查
对员工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部门应对其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员工或其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工伤保险部门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
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认定
黄山四绝指的是哪四个 工伤保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的未参保职工,则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出差被车撞算工伤
2003年1月25日,刘先生与司机开车到河北省,途中便发现汽车有故障,随后司机下车检查故障。刘先生也下车随司机一同检查。由于刘先生在车的左面检查故障,靠近路中央,时常有
车辆从他身边驶过。从他的身后开来一辆中巴车,把刘先生剐倒,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此后,刘先生住院两个月。当时,刘先生所在的公司为刘先生支付了医药费。当地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证明,认定刘先生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先生回到单位后,要求单位认定自己为工伤,但单位不给刘先生认定工伤。刘先生诉至法院。单位辩称,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中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刘先生不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所以不能认定刘先生为工伤。而刘先生也拿出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中的第八项就是,“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刘先生认为,根据这一项,就应该认定工伤。
法院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道路交通的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请求。
车间里被同事扎伤,法院判决不属工伤
2003年11月19日,张先生在车间进行操作时与同事刘某发生口角,后刘用刀将张扎伤,刘某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后张先生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原行政复议决定。
于是,张先生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上被告席。一审法院判决后,张先生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受到他人暴力意外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其所受伤害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规定,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故终审驳回张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
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前能作工伤认定吗?
2004年元旦后的第一天(1月2日),早上7点50分,秦某像往常一样,照例骑着自行车行驶在上班的路上。路过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秦某与一个横冲过来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这起
南京政治学院交通事故造成了秦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而肇事的手扶拖拉机司机在交警赶到之前却弃车逃逸了。
刻录光盘 秦某在期间,其妻子向当地交警中队提出责任认定的申请,交警中队回复:此事故为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司机肇事后逃逸,经走访调查至今仍无法查明肇事者的身份,根据公安部复字[2001]19号《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规定,暂不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既然不到肇事者,秦某就无法得到赔偿。妻子十分着急,第二天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期望能从工伤保险的角度得到赔偿。
一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听了秦某妻子的情况介绍后认为,秦某的情况现在还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未进行责任划分,且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法对秦某的负伤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因此,该工作人员拒绝受理秦某妻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这下可给秦某的妻子出了一道难题: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不到肇事者逃逸,就无法作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另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不予工伤认定。
面对这道无解的难题,秦某的妻子不知如何是好。
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该将秦某的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歌手刘牧
答:秦某的这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如果按照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秦某的现状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在上述《办法》中虽然也将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纳入了工伤范围,但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即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1)必须在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2)必须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3)必须是本人无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4)必须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5)必须是本人负伤、致残或者是死亡的。按照这一标准衡量,秦某虽在上下班路线上发生了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但由于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目前尚无法确定,因此现在还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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