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红、王丽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佩斯母亲感染新冠去世【审结日期】2020.10.22
【案件字号】(2020)豫14行终1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彬冯明牛杰
【审理法官】何彬冯明牛杰
【文书类型】中国黑社会贵州旅游景点大全判决书
【当事人】李正红;王丽辉;郭夏冰;李佳荫;李昊泽;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李正红王丽辉郭夏冰李佳荫李昊泽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李正红王丽辉郭夏冰李佳荫李昊泽
【当事人-公司】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康同印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李廉颇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康同印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李廉颇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康同印李廉颇宋威
【代理律所】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鸭脖门女主角行终字
【原告】李正红;王丽辉;郭夏冰;李佳荫;李昊泽
【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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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李铮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员工。2020年2月份春节过后因疫情原因,该公司实行值班制度,从周一至周五每人值班两次,周六、周日不排班也不进行考勤。李铮值班时间××2020年2月13日,后李铮自行与被安排××2月14日值班的孟祥清调换至2月14日值班。2020年2月15日系星期六,该单位未安排任何人员值班。监控录像显示,2月15日下午14点29分李铮到单位,至18点17分左右开红三轮
车离开单位。期间,李铮给妻子郭夏冰发称××单位加班。当晚,李铮出现颈椎疼症状,至16日凌晨3点许,其家人将其送到商丘市中心医院急诊部救治,5时50分左右转诊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小时后死亡。2020年3月12日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向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作出商人社工伤不认字(2020)05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李铮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李正红等人不服,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工作时间、××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本案中无论李铮××2020年2月15日是否是加班,但其××离开单位时尚没有发病症状,当晚××家中发病被家人发现并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该情形并非是“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被上诉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
变频空调抽真空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0:46: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2020年2月份春节过后因疫情实行值班制度,从周一至周五每人值班两次,周六、周日不排班也不进行考勤。李铮值班时间××2020年2月13日,后李铮自行与被安排××2月14日值班的孟祥清调换至2月14日值班。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2020年2月15日未安排任何人员值班,当日下午14点29分李铮到单位,至18点17分开红三轮车离开单位。2020年2月16日凌晨3点李铮被家属开车送商丘市中心医院,因该医院抢救设备因疫情支援市立医院,后被转院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凌晨5点半左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12日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向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李铮的工伤认定,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20
年5月9日作出商人社工伤不认字(2020)05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李铮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李正红等人不服,诉至法院。
贾一平个人资料【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根据证据可以证实,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病故时间段内单位因疫情没有正常上班,安排值班制度且节假日正常休息,李铮××节假日去单位并非工作时间,而且单位也没有安排任何工作任务。根据李正红等人提交的李铮与其妻子郭夏冰聊天记录,李铮中告诉其妻子其××加班并发送加班照片,也仅仅是李铮自己所述,并无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李铮××2月16日凌晨3点被家属开车送往医院,门诊病历及急诊病历,病历记录的发病时间均是李铮自述时间,有不确定性,两份病历李铮所述发病时间差别较大,且商丘市中心医院门诊综合病历上部抬头时间是2020年8月18日11时00分并非发病当日,因此李正红等人提交的病历不能确定其发病时间,其病历记录发病时间也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且本案无证据证实李铮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病病故,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李正红、王丽辉、郭夏冰、李佳茵、李某的诉
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正红等五人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铮××2020年2月15日14点29分到单位这一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无异议。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李铮××16点41分发送给妻子的通过该内容可以证明李铮××单位修改和撰写《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2020年二月份考核工作计划及工作重点》材料要回去晚点让妻子别等他吃饭了。虽然当天单位未安排李铮加班和值班但通过该可以看出李铮是为了单位利益牺牲自己周末时间去单位写材料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立法精神李铮××2020年2月15日××单位的时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仅以单位未安排加班或值班为由就否定李铮为单位利益自主去加班的合理性是错误的。该逻辑推定与现行社会鼓励、宣传正能量的精神相违背该逻辑推定将导致职工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懈怠工作、应付工作等消极工作情绪漫延。2、李铮××单位加班期间其与妻子的聊天系夫妻间的正常交流行为符合常理可信度较高。郭夏冰的证言中也验证了这一点李铮是××单位加班忙工作。一审法院认为该聊天记录仅是李铮自述而不予采信系认定事实不清且加重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
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调查李铮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是被上诉人的贵任而不是上诉人的责任如果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已经举证说明李铮××单位期间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如果被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李铮××单位期间是从事是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那么就应当认定李铮××单位期间是××加班。因李铮无法预料当天晚上自己会死亡其没有撒谎的动机不会为了骗取工伤待遇从而谎称××单位加班。李铮与妻子的聊天记录应当予以采信。3、一审法院认为病历系李铮自述进而不予认定系强人所难。××病人去医院就诊期间××人自述要么是陪同人员代诉不可能有其他第三种方式。根据当时的情况。李铮去商丘市中心医院就诊自诉病情符合常理××其昏迷后才有其最了解他身体情况的妻子代诉病情整个就诊行为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仅因病历系李铮自述而不予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病历记载时间能证明李铮发病时间是××单位加班期间。一审法院认为两份病历记载的发病时间差别较大系认定事实不清李铮××商丘中医院就诊时间是2020年2月16日4点13分其自诉病情发生××1天前;李铮昏迷后紧急送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抢救时间是2020年2月16日5点50分当时是由妻子郭夏冰代为陈述病情病历记载:背痛10余小时意识丧失50余分钟。中心医院陈述病情发生××一天前那就是发生××2月15日商丘第一人
民医院陈述背痛10余小时那倒推一下时间按照正常时间13小时计算发病时间应当2020年2月15日下午4点50分两份病历均能证明发病时间是××2020年2月15日李铮加班期间。对于一审法院认为商丘中医院出具的病历抬头时间是××2020年8月18日11时并非发病时间的病历系一审法院核查不严该时间系病历打印时间而不是病历做出的时间病历做出时间是××2020年2月16日4点13分病历上面有明确记载。4、庭审中上诉人询问一审第三人是否知道李铮与妻子的聊天记录一审第三人回答说向单位反应过。一审第三人明知李铮××单位加班证据的存××但××被上诉人向其调查时却故意隐瞒该关键证据拒不向被上诉人提交致使被上诉人做出错误的工伤认定决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条,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撤销工伤决定责令被上诉人重新做出工伤决定。庭审中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李铮系单位职工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李铮××单位加班病历材料可以证明李铮××死亡前十余小时出现胸痛、背痛、颈痛、恶心等猝死前兆根据病历就诊时间倒推李铮发病时间应为工作时间李铮死亡应为工伤。但被上诉人××庭审中却未举证证明李铮××单位期间从事的不是与工作有关的事情也未举证证明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不是当天拍摄更
未举证证明李铮××病历材料上的陈述系虚假陈述也未调查李铮的抢救记录仅依据一个死亡证明和不××现场的两个证人出具的证言而认定李铮死亡不属于工伤被上诉人未妥善履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义务。该工伤决定认定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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