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区四海工艺品商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晨骂哭范冰冰【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新会计科目2021.05.28
【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25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富喜胜毛国强缪明
【审理法官】富喜胜毛国强缪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区四海工艺品商行;姜秀华
【当事人】鼓励的反义词是什么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区四海工艺品商行姜秀华
【当事人-个人】姜秀华
【当事人-公司】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区四海工艺品商行
【代理律师/律所】林静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王欢【代理律师/律所】林静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静
【代理律所】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 郑钧前妻照片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沙河口区四海工艺品商行;姜秀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2跨年祝福语【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27: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沙河口区四海工艺品商行(乙方)与被告大连圣
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20年度圣亚经营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位大连市沙河口区二消经营区域场地全部租赁给原告;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合同每年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等。 2020年10月31日,被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鲸彩圣亚”发布公告名为“大连圣亚商铺对外出租情况通报及品牌对外使用情况的声明”内容为:“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世界场馆二销商铺对外出租情况,本公司通报如下:1、沙河口区四海工艺品商行及其关联的企业、个人承包本公司场馆商铺系串通公司原管理层,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本公司已将其全部取缔,并将相关犯罪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2020年12月31日,“鲸彩圣亚”更名为“精彩圣亚”。 2020年11月24日,原告姜秀华在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诊,测试临床指向神经症,歇斯底里疑病症(转换性癔症)。 2020年11月25日,被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公司员工张林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制作了刑事控告书,并于2021年1月13日向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报案,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了被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告张林涉嫌职务侵占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
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通报的发布者,其所发布的通报内容应当有一定的合法来源和根据,在相关机关未作出认定原告存在串通原管理层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原告构成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在其“鲸彩圣亚”平台发布内容为:“沙河口区四海工艺品商行及其关联企业、个人承包本公司场馆商铺系串通公司原管理层,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本公司已将其全部取缔,并将相关犯罪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的通报,其内容缺乏合法合理的依据,并使用了“串通、操纵、损害、犯罪”等对原告人格具有攻击性的文字,客观上导致了原告的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被告在其上发布上述信息,其言论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先入为主,行为所针对范围为不特定多数的公众,显然已经超越了合理的范围限度。被告对自身所受损害,有权利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控告,在结论出具之前,被举报和控告人不应因被举报和控告而有。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发布的上述信息是否构成犯罪尚无最后结论,而擅自通过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言论,明知其言论可能对公众产生误导,可能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对此持放任态度,显然已经超越了寻求公力救济和进行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构
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停止侵害、删除发布的不实言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姜秀华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请,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患病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要求被告赔偿该部分损失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由于被告在其上发布案涉通报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给原告姜秀华造成了精神损害,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姜秀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综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姜秀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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