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统一采集、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是实现信用监管目标的核心和关键。没有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就谈不上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只有信息采集归集共享机制真正建立起来、顺畅运转,切实将各类涉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地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企业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问题才会迎刃而解,事中事后监管的顶层设计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推进信用监管工作,就必须深刻把握信息采集、归集的核心地位和关键作用,明确企业信息归集的基本原则,厘清企业信息归集的路径选择,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政府各部门间的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机制。
一、制度体系和基本原理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继出台相关条例、规章和文件规定,建立起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制度体系,为企业信息采集、归集与共享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
国务院出台了做梦梦到坟墓《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的义务主体和具体内容,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依法公示其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出台,为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协同监管工作,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将目前分散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公示的政府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外公示。2017年6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总局负责定期公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标准归集信息。前者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管理的职责分工、信息内容、信息应用、监督管理和异议处理等工作制定了完善的规则;后者对信息归集与公示、信息共享与应用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两份文件是我们开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工作的规划性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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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落实涉企信息归集制度体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为重点,明确企业信息归集的基本原则,厘清企业信息归集的路径选择,持续构建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不断夯实工作基础。
把握信息归集原则。一是统一归集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应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二是及时准确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全面。三是共享共用原则。依托公示系统,实现记于企业名下的企业信息在各地区、各部门间全面共享,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使用并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明确信息归集内容。“企业”泛指各类经济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是为各类经济组织发“出生证”的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责使得市场监管部门具备收集并记于名下的能力。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四大类:企业所有注册登记、备案、许可、审批信息,企业年报和自主申报的信
息,行政机关(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处罚、惩戒、约束信息以及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结果信息,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等。
扩大信息归集范畴。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是用以分析和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客观、结果信息,不是一般的工作程序、过程信息;是如实记录性信息,不是主观类判定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必须全量、完整、及时、准确、权威,否则将损坏政府信用。丢了身份证怎么办
厘清信息归集的路径选择。基于目前中央各部门以及不同地区的信息化水平不同,采用一网联通、兜底服务的方式,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归集,信息归集的路径和方式是多样的。能够依托已有信息化基础的则充分利用,现有基础不能满足的,系统将提供有效的信息化手段予以保证。
建立“归于名下”的归集模式。光荣时代演员表以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为源头,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志,以“全量归集、一码关联”为目标,将各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统一记于企业名下,记于企业名下,建立区域汇聚、全国集中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库。包括一个采集、汇聚、匹配、纠错、去重、反馈的流程,涉及中央和地方的互联互通和业
务协同。最终,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省区市的数据记于企业名下,汇聚到总局数据中心,所有信息都将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中国”衔接。将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动态即时更新至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
二、现状及问题分析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服务为主线,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集中公示、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充分挖掘、发挥出企业信息的最大价值,促进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和企业信用社会共治,全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进展顺利,取得突破。
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取得突破。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
的新型监管机制和促进社会共治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3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运行。此后,随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平稳运行和社会对企业公示信息关注度的不断提高,系统的作用日益显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访问量、查询量持续攀升,得到各级领导、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截至2019年10月,系统访问量达 万人次,单日访问量最高达 万人次。访问量和查询量的日益增长表明该系统已被社会所认可,并能够初步发挥企业信息公示的作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企业信用格局也已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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