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以贷还贷”贷款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衡房金管[2006]7号
【施行日期】
张桐图片【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霍思燕为什么没去王牌∙【时效性】现行有效
相依相伴对残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以贷还贷”贷款实施细则
(衡房金管[2006]7号)
第一章 总 则
污到你那里滴水不止的说说短篇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结合衡水实际情况,经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特制订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以贷还贷”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是指正常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已经取得全部产权,可以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的住房资金不足时申请的贷款。住房公积金“以贷还贷”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并正常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还款期间要求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转换成由“中心”或“中心”所属住房公积金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对其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即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办理“二手房”或“以贷还贷”贷款业务,如需用所购置的房产做抵押,必须通过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来办理。
  第四条 “二手房”贷款或“以贷还贷”贷款均可用自有其他房产以及经第三人授权的第三人房产或有价证券做抵押。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基因公司
  正常交纳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二手房”资金不足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均可向“中心”或“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贷款条件:
  ㈠购买“二手房”的,应具有所购房产全部价款40%以上的自有资金,所购置的房产应产权明晰,可进入市场流通,建成年份不超过15年(砖木结构的不超过10年),主体结构在砖木以上,且不在拆迁公告、旧城改造、司法冻结或封存和危房范围内;
  ㈡“以贷还贷”的在原商业银行应无逾期还款纪录;
  ㈢由“中心”或“管理部”认可的抵押物做抵押;
  ㈣“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和证件:
  ㈠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件、户口本和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㈡“中心”或“管理部”认可的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㈢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方与卖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契约》,支付所购房产首期付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㈣“以贷还贷”的,提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和无逾期还款记录的证明,与原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
  ㈠申请“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如购买的“二手房”是砖木结构,则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总价的60%;
  ㈡申请“以贷还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
  第九条 贷款期限:
  ㈠5万元(含5万元)以下贷款最长期限10年,5万元以上贷款最长期限15年;
  ㈡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需“担保公司”担保的“二手房”贷款程序:
  ㈠买卖双方达成房产交易意向后,买方向与“中心” 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提出担保
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㈡买卖双方签订由“担保公司”提供并认可的《房屋买卖契约》;
  ㈢买方将预付款存入“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㈣借款申请人须到“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并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证件及担保资料;
  ㈤“中心”或“管理部”受理后,审查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买方的资信状况、房产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借款申请人做出答复;
  ㈥经审批同意贷款的,“中心”或“管理部”出具《贷款承诺书》,“担保公司”垫付同等数额的承诺资金,对卖方的房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担保公司”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签订《借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收押;
  ㈦“中心”或“管理部”向“受托银行”签发“放款通知书”,“受托银行”将款项划至“担保公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担保公司”根据事前约定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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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需“担保公司”担保的“以贷还贷”贷款程序:
  ㈠借款人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要求银行出具贷款余额和无逾期还款记录证明;
  ㈡借款人向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㈢“担保公司”同意后借款申请人须到“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并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证件及担保资料;
  ㈣“中心”或“管理部”受理后,审查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按照规定程序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㈤经审批同意贷款的,“中心”或“管理部”出具《贷款承诺书》,“担保公司”垫付同等数额的承诺资金,对借款人商业银行贷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担保公司”协助借款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商业银行贷款房产抵押登记注销,同时重新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新的《房屋他项权证》;签订《借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收押;
  ㈥“中心”或“管理部”向“受托银行”签发“放款通知书”,“受托银行”将款项划至“担保公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由“担保公司”根据事前约定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以自有其他房产、第三人授权的第三人房产做抵押或用有价证券质押的,“二手房”、“以贷还贷”贷款程序:
  ㈠购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交买卖双方《购房协议》,“以贷还贷”的提交原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和无逾期还款纪录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