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庸》诚的先验性价值
摘要:
谢和轩 “诚”作为先秦儒家经典《中庸》中的重要理论,被视为宇宙的源泉和亘古亘今的现实存在,是人类社会相处和内心体察自省的价值归旨。“诚”被《中庸》赋予一种先验性的价值存在,是小而无内、大而无外、前而无始、后而无终的绝对存在。“诚”生化万物,是宇宙万物的源泉,贯穿万物,是宇宙万物活动生存的依据,统领万物,是宇宙万物价值的最终归宿。
黄圣依八卦 关键词:中庸;诚;先验性;价值
中图分类号: b22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8)01005904
hebe和林俊杰 《中庸》是先秦儒家最具有思辨价值的经典,“诚”在《中庸》的文本中占据绝大篇幅。“盖中庸之道,一诚而已矣。”[1]62《中庸》一书“散于万事,即所谓费,惟‘诚’之一字足以贯之。”[1]1537“诚”是《中庸》的主旨,文本中讲鬼神、讲忠恕道德、讲政治、讲万物生化最终的归旨都落在一个“诚”字上。
一、作为宇宙源泉的“诚”
在《中庸》看来,“诚”是宇宙万物的源泉,一切事物都是由“诚”发散化育的。“诚字本就天道论,维天之命於穆不已,只是一个诚。天道流行,自古及今,无一毫之妄。暑往则寒来,日往则月来,春生了便夏长,秋杀了便冬藏,元亨利贞终始循环,万古常如此,皆是真实道理为之主宰。”[3]33“诚”是贯彻万物之中的,没有一刻的停顿,是四季交替变化的来源和万物之主宰。“‘诚’被首先规定为天的根本性质”[4]136,是一种先验性的本源假设,《中庸》的作者设定“诚”为天的根本性质,在宋代理学家处,“诚”又被视为理。“诚只是实。又云:诚是理。一作只是理。”[5]102朱熹是将“诚”和“理”等量齐观的。可以认为,朱熹“理一分殊”中的“理”派生万物,是万物原本具有的真实存在。先秦时期儒家的学者认为,“诚”具有同等的价值内涵,即“诚”乃万物源泉。但先秦时期的价值一元论思想是否与朱熹的一元论立场相同呢?答案是否定的。“至诚尽性一章以下,朱子分天道、人道,都是硬派,不甚贴合。”[6]132清代理学家在解读《中庸》时认为,朱熹“理”的思想和先秦“诚”的思想虽有相通之处,也有不甚贴合的地方。朱熹认为,人心之外别有一个“天理”,是绝对权威的存在,人人都要遵循;在人心之中且有个“性”字,朱熹的工夫修养论是要使得这个“性”字复尽天理,这也是后代理学家认为朱熹“分天道、人道”不贴合的原因所
在。
《中庸》中的“诚”在本源价值上是一贯的,事与物背后是个“诚”,人性背后亦是个“诚”。《中庸》言“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7]35,“诚”是生化客观事物、贯彻客观事物终始的。朱熹在解此句时认为:“天下之物,皆实理之所为,故必得是理,然后有是物。”[7]35“诚”犹如先验的存在,客观的物质世界因为它的存在而生化繁复。在理学家看来,“‘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做万物看亦得,就事物上看亦得。物以诚为体,故不诚则无此物。终始,是彻头彻尾底意。”[8]1579“诚”是先天而存在的价值源泉,是生化万物的实有。与朱熹分天道、人道不同,诚是内外一贯的,在物的背后是诚,人性背后也是诚。这样就形成了人与天的相通相贯。“诚”的一贯性实现了人心与客观物质的直接沟通,既体察了自我内心的“诚”,也体察了纷繁复杂的客观物质世界的“诚”。“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7]34原因所在即“诚”是内外一贯的。“誠”之所以内外一贯的本因在于人与一切客观事物都是“诚”的表象,“诚”是世界精神的核心。
这里似乎遇到了一个问题,即学者通常的“解经”都是从宋儒那里“接着讲”的。“诚”之一字在本源上有没有上述所谓的先验性价值,或者只是作“诚悫”解。朱熹在训诂仁义礼智等名
义章目中认为:“诚,实理也,亦诚悫也。由汉以来,专以诚悫言诚。至程子乃以实理言,后学皆弃诚悫之说不观。中庸亦有言实理为诚处,亦有言诚悫为诚处。不可只以实为诚,而以诚悫为非诚也。”[5]102在先秦儒家的朴素唯心主义那里,认为“诚”不仅是宇宙质料“因”的来源,也是贯彻万物始终的如同“气”的存在的动力因的所在,是君子实现“天人合一”“与天地参”的功夫修养论的途径。这样看来,“诚”不仅可以作为功夫修养论的“诚悫”来讲,也可作为先验存在的真理来讲。
正品羽毛球拍 二、作为物之终始的“诚”
在先秦儒学家朴素的唯心主义思想中,“诚”不仅是生化万物的价值源泉,同样是贯彻万物生命始终的类似“气”的一种存在。这种个体生命存在之前就具有的被视为人文价值核心的“理”贯穿于物的生死始终。宋朝陈淳认为:“且诚之一字,不成受生之初便具这理,到赋形之后未死之前,这道理便无了?在吾身日用常常流行发见,但人不之察耳。”[3]33“诚”作为一种“理”的价值存在,贯穿于物质生死过程之中。即使更多的愚夫愚妇没有体察到这一点,但是它确是真实而无妄地绝对存在着的,这一点似乎得到了宋代理学家的普遍认同。
人间净土须忠孝
南宋朱熹认为:“‘诚者,物之终始。’来处是诚,去处亦是诚。诚则有物,不诚则无物。”[8]1578“诚”的价值先决性决定了它先验地存在于人与物的社会存在过程之间,也存在于物质的生与死之间。这个物质作用拟化于人的“体用”上就是“诚”贯穿于人的一切社会交际之中。等到人离开了这个现实世界,“诚”的世俗价值也就完成了。“看来凡物之生,必实有其理而生。及其终也,亦是此理合到那里尽了。”[8]1577由此看来,“诚”的社会效用主义功能就显而易见了,它贯穿于物质生死之间,规范于社会价值构造,使人与人之间保持着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至于生前死后的“诚”的赋形性与存在性问题,宋代的理学家并不关心。儒学在本质上是立足于社会实践的,在这个物的社会现实存在之中,“不诚则无此物。终始,是彻头彻尾底意。”[8]1579虽然是彻头彻尾,但是这个长度的标尺还是以人的社会存在为规度的。“从头起至结局,便是有物底地头。”[8]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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