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邵长胜拐卖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伙同卢阿龙(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卢仙杰(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将前来准备会见魏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网友刘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南垟亭边的农田。三人劫取刘某某现金170元,随即卢阿龙殴打刘,迫使其脱光衣服,对刘实施了及猥亵,接着邵长胜也对刘进行了猥亵。尔后,邵长胜、卢阿龙分别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迫使其同意去。次日凌晨,邵长胜再次猥亵了刘某某。同月30日,卢阿龙联系周兰芬(另案处理),将刘某某卖给周,得赃款5000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元。后刘某某被周兰芬之子金宁建(另案处理)带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被迫,直至2009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8年12月13日,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以带出游玩为名将网友李某某(女,被害人)诱
骗至温州市黄龙宾馆,后伙同卢阿龙、“长毛”(另案处理)以到楠溪江游玩的名义将李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树林里,邵长胜殴打李某某,劫取其手机1部,强迫其脱光衣服,邵长胜、卢阿龙对李实施了,并以暴力迫使李同意去。同日晚,卢阿龙联系周兰芬,将李某某卖给周,得赃款5000元。后李某某被周兰芬之子金宁建、女婿金北平(另案处理)带到德清县武康镇被迫,直至2009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9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长胜和江仁剑、洪鹏超(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洪鹏飞(另案处理)为牟利,将洪鹏飞的女友(被害人,身份不详)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的树林里。邵长胜、江仁剑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对被害人实施了,并借口洪鹏飞欠债迫使其同意去还债,后将其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次日,邵长胜联系买家,将被害人卖至德清县,得赃款5000元。
2009年2月14日17时许,洪海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以请吃饭为由,将其通过网络游戏认识的网友蒋某某、段某(均系女性,被害人)约至温州汽车新南站碰面,后江仁剑、洪海唯将二被害人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被告人邵长胜、尹南南(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随后赶到岩头镇会合。当晚19时许,邵长胜等四人将二被害人带到岩头镇溪南村外的树林
里,殴打二被害人,劫取其现金100余元、手机2部、数码相机1台等物。接着逼迫二被害人脱光衣服,对其实施了,尔后又以暴力迫使二被害人同意去。23时许,洪鹏超、洪鹏飞、“黄毛”(另案处理)也赶到岩头镇溪南村外的树林会合。次日0时许,邵长胜等七人将二被害人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除洪鹏超、洪鹏飞外,其余人再次对二被害人实施了。当日,邵长胜联系周兰芬,将二被害人卖给周,得赃款1万元。后二被害人被金宁建、金北平等人带到德清县武康镇被迫,直至同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9年2月27日中午,江仁剑借口帮网友潘某某(女,被害人)介绍工作,将其诱骗至温州市将军桥附近的“天堂鸟”网吧。当晚,江仁剑和尹南南以给朋友过生日为由将潘某某及另外一名女子(被害人,身份不详)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自来水塔边的草地上,被告人邵长胜及洪海唯、洪鹏超等人随后赶到该地会合。邵长胜等人殴打二被害人,劫取其现金10余元、手机2部等物,接着逼迫其脱光衣服,邵长胜、江仁剑、洪海唯、尹南南等人对二被害人实施了,尔后又以暴力迫使二被害人同意去。次日凌晨,邵长胜等人将二被害人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由邵联系周兰芬,将潘某某卖给周,得赃款7000元,后潘某某被金宁建、金北平等人带至德清县武康镇被迫,直至同年4月13日被解救。另一被害人亦由邵长胜联系买家卖至浙江省金华市从事,邵长胜等人得
赃款3500元。
2009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洪海唯、尹南南借口给朋友过生日将一网友(女,被害人)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变电所后面的草坪上,被告人邵长胜和江仁剑、洪鹏超随后赶到该地会合。邵长胜、洪鹏超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邵长胜、江仁剑、洪海唯、尹南南对其实施了并逼迫其答应去,后将被害人带到岩头镇仙清路何洁与释小龙266号顺发旅馆。次日上午,邵长胜联系买家,将被害人卖给对方,得赃款45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长胜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邵长胜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拐卖妇女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邵长胜参与拐卖妇女8人,对被害人均积极实施了殴打、威胁、等行为,并负责联系买家、商谈交易价格,还对其中6名妇女实施了抢劫,是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突出、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且拐卖妇女多人,奸淫被拐卖妇女,还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邵长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复核核准,罪犯邵长胜已于今年2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肖远德、肖远富等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远德,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肖远富,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周志文,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谢耀君,男,汉族,1988年6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严茂生,男,汉族,李湘有三任老公1979年11月22日出生,农民。
2008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肖远德、肖远富、严茂生密谋拐卖儿童,后驾驶摩托车
来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高塘工业园附近寻作案目标。当车行至源城区高塘移民点205国道路边一水果摊处时,肖远富发现黄某标(男,时年2岁)适合下手,就打电话通知肖远德与其会合,然后由肖远德假意购买水果引开黄某标母亲的注意力,严茂生趁机将黄某标抱走,坐上肖远富开的摩托车向广东省东源县义合镇方向逃走。尔后,肖远德与严茂生雇用被告人周志文的小车将黄某标载到广东省连平县城,由肖远德联系买主,并以26000元将黄某标卖掉。肖远德支付周志文1000元作车费,与肖远富、严茂生平分其余的赃款。2009年5月2日,黄某标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2009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肖远德、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与刘国权(另案处理)密谋拐卖儿童,后乘坐由谢耀君驾驶的一辆白小车(车牌:粤PU1589)来到河源市源城区明珠工业园工业大道寻作案目标。当发现在工业大道旁一烧烤摊处的温某杰(男,时年2岁)在玩耍时,经肖远德分工,肖远德与肖远富假意购买烧烤挡住摊主的视线,周志文趁机抱走温某杰,乘坐谢耀君的小车向连平县城方向逃走。同年3月周一围道歉声明5日,经肖远德联系,商定以26000元将温某杰卖出,后买家先行支付了6000元,肖远德等人将所得赃款平分。2009年5月2日,温某杰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2009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肖远德提议到河源市区黄子洞市场附近拐卖儿童,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表示同意。谢耀君开着一辆白小车(车牌:粤PU1589)搭载肖远德、肖远富、周志文来到河源市区万绿湖大道“唐兴百货商行”时,肖远德选定该商行附近的唐某文(男,时年3岁)为作案目标。周志文、肖远德先后去该店假意购买东西引开店主的注意力,肖远富趁机抱走唐某文,坐上谢耀君的小车往连平县城方向逃走。约一星期后,肖远德通过他人将唐某文以27000元卖出,所得赃款与同案人平分。后由于买主怀疑唐某文是拐来的,遂将唐某文送回并要求退钱。肖远德等四人同意后,由肖远德退回20000元给买主。当得知唐某文的家属在四处寻唐某文,肖远德等四人于同年4月30日将唐某文送回黄子洞附近路边,后唐某文在公安机关被其家属领回。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远德、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严茂生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偷盗幼儿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被告人肖远德、肖远富参与拐卖儿童同学名字3人;周志文、谢耀君参与拐卖儿童2人;严茂生参与拐卖儿童1人。在共同犯罪中,肖远德组织、策划,并联系买主和主持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
罚;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严茂生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周志文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肖远德、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在第三起犯罪活动中慑于司法威严与社会压力,主动将儿童送回,有悔罪表现。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肖远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严茂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蔡顺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顺光,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农民。
2008lol盲僧年农历四月的一天上午,在福建省霞浦县下浒镇延亭村长沙自然村后门山一偏僻树林内,被告人蔡顺光从“陈伟”(另案处理)手中以33000元收买了被拐卖的被害人王某某“做老婆”。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父亲报案,前往解救王某某时,蔡顺光提前将王某某转移到霞浦县城松城街道燕窝里租房居住,由蔡顺光的母亲林水玉看管,自己则到霞浦县海
岛乡渔船上打工。201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蔡顺光的租住房内解救出王某某。两天后,王某某产下一男婴,现由林水玉抚养。王某某已返回原籍。同年2月1日,蔡顺光在霞浦县海岛乡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顺光明知被害人王某某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并用转移被害人的方法阻碍解救,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蔡顺光收买王某某后,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并欲与王某某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蔡顺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蔡顺光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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