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快我县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经县政府批准,对东大路道路实施改造扩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该区域的实际,制定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
一、建设项目及实施单位
1、建设项目:东大路道路扩建
2、拆 迁 人:宁化县市政园林建设管理处
3、实施单位:宁化县翠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二、拆迁范围
东大路道路扩建,东起东山桥,西至中环路口,全长2013米,拆迁范围详见规划部门批准的
征地红线并参见实地标示,对于不在红线范围但因拆迁会造成房屋整体破坏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也属于拆迁范围。涉迁占地面积约35500㎡,涉及房屋拆迁陈道明资料总建筑面积约43000㎡。涉迁民房66户,拆除面积约20000㎡。涉迁单位有七家:翠江化工有限公司(化肥厂)、建峰水泥厂、张鹤宁仓库、农业局种子仓库、粮食局东山桥粮库(包括兄弟米业加工厂)、电信局机房、城郊乡高堑村江下小组店面等,拆除面积约23000㎡。
三、拆迁工作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由实施单位与工作组入户宣传、动员、解读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实动迁房屋产权状况、确认房屋产权面积,入户丈量,核实房屋二次装修和附伏天是几月几号2020构筑物的补偿估价。
第二阶段为拆迁实施阶段。由工作组配合实施单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金测算,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依据。
第三阶段为申请裁决阶段。对拆迁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双方可以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宁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裁决。
四、住房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是翠江镇辖区村的农民和城郊乡高堑村江下组、锅厂组的农民,并享有本村责任田,且符合宁政(2008)9号《宁化县城市规划区农村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对象,经本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选择农民小区宅基地自建房屋安置。
五、住房补偿办法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金计算方法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房屋建筑面积(以拆迁房屋产权证为准)+ 空坪补偿+二次装修及附属构筑物补偿
1、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房屋补偿单价(表一)-折旧费。
折旧费=房屋建筑结构重置价格×1.5%(年折旧率rain的演唱会)×已使用年限(大于30年以30年计算)。
不同房屋建筑结构重置价格:框架630元/㎡,砖混550元/㎡,砖木520元/㎡,木质450元/㎡,土木400元/㎡。
2、空坪补偿(以土地证为准)参照宁政(2008)15号基准地价确定为:观音村至一里亭1100/㎡,江下片960元/㎡,化肥厂附近630元/㎡,划拨地按此标准下浮15%。
3、被拆迁房屋二次装修及附属构筑物补偿
二次装修补偿按折旧补偿标准见表附件1。
附属构筑物补偿测定标准见表附件2。
(二)拆迁安置补偿(助)项目及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拆迁房屋产权证面积给予每月4元/㎡补助,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发给。产权调换的,自签订拆迁协议后腾房之日起逐月发放,交付安置房后一次性再发放3个月装修期的补助费。以24个月为交付安置房期限,超过交房期限起,补助费按双倍发放。
2、搬迁补助费
按拆迁房屋产权证面积一次迁出给予4元/㎡补助,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迁出给予补助。产权调换的,按迁出、迁入两次计算给予补助,原房过渡的按一次补助计算。
3、普通装修、农民建房补助费
按照本拆迁补偿办法达成协议的,按拆迁房屋产权证面积扣除已确认的底层店面面积后给予150元/㎡普通装饰或农民建房补助费,以评估价确认补偿金的不予补助。
六、住房安置办法
(一)安置地点
1、选择套房期房安置,观音村、一里亭拆迁户安排在东大路小区,江下片区的拆迁户安排
在泗竹坑小区、朝阳安置小区。期房的安置房楼座和户型详见小区规划方案、图纸。
2、选择套房现房安置,安排在新庙段安置小区、朝阳安置小区。
3、农民宅基地自建房,安排在泗竹坑客源路以北农民住宅小区。
(二)安置房结构及装修标准。安置房为框架结构、水电到户、铝合金窗、内墙水泥砂浆粉刷、地面水泥砂浆抹面、入户门安装防盗门,与商品毛坯房相似标准。
(三)安置房价款
1、套房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等面积部分安置房价格:朝阳安置小区、东大路小区均价1590元/㎡;泗竹坑小区、新庙段安置房均价1450元/㎡。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5%以内(含5%)的,超面积部分价格上浮5%;超过5%以上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以上为均价,楼层调节系数见下表。
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表
楼层 调节系数(%) 项目 | 底层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安置房 | -4 | 0 | +3 | +5 | +4 | -8 | |
说明 | 不计底层功能房,一至六层为住房,六层为顶层。 | ||||||
被拆迁房屋以评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的,安置房价格也按评估确定的价格计算。
2、农民住宅小区宅基地
安排农民自建房的宅基地价格按宁政(2008)15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规定的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差价互补。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按建筑结构重置价格减折旧费后计算补偿金。
七、沿东大路主街道住房底层第一自然间已改为营业性用房的补偿安排办法
(一)补偿办法
1、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已改为营业性用房并还营业的,凭工商、税务机关的有效证件,可对第一自然间最大进深不超过8米部分的面积,确认为营业性用房面积,按评估价补偿。
1990年4月2日至2009年5月31日(入户调查摸底前)已改为营业性用房并还营业的,且能提供该期间的工商、税务机关的有效证件,可对第一自然间最大进深不超过8米部分的面积,按70%予以确认为营业性用房面积,确认的面积部分,按评估价补偿。
2、对有营业执照并还在营业的,因拆迁造成停业的补偿
对停业职工工资的补偿,其月工资标准参照2008年度县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人数的确定以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登记为准,或以被拆迁房底层经营的面积估算人数:零售业每20㎡,贮货、加工修理、服务等其它行业每30㎡为1人进行估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超出1人以上采取四舍五入方法估算人数,根据估算的人数一次性发给职工六个月工资补偿。
因拆迁造成停业的补偿,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或以被拆迁房底层经营的面积进行利润额估算:零售业按经营面积每月30元/㎡;贮货、加工修理、服务等其它行业按每月20元/㎡。根据估算的利润额计算补偿金,一次性给予经营者3个月经济补偿。
3、底层有出租经营的补偿
对底层确认的营业性用房面积有出租经营的,可参照市场租金,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3个月租金补偿。
(二)安排办法
1、新建小区店面计价标准
新建小区底层店面为毛坯房,水、电自行开户。泗竹坑小区、朝阳安置小区价格3000—6000元/㎡,东大路安置小区8000—9000元/㎡,每间店面届时排出价格表。
2、安排地点:观音村、一里亭的拆迁户安排在东大路小区、朝阳安置小区,江下片的拆迁户安排在泗竹坑小区、朝阳安置小区。
3、安排原则:根据被拆迁房底层所确认的营业性用房面积,在选择完第一个店面后有多出面积的可选择第二个店面,但选择第二个店面应将被拆迁房底层所确认的营业性用房面积扣减已选择第一个的店面面积后还剩余面积必须达到再选店面面积70%,小于70%不予安排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八、选房办法
被拆迁人在选择安置房套房时(不包括农民住宅小区安置的),只能选择与被拆迁房合法
产权面积相近的户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大于安置房最大户型的,可选择多套安置房,选择前面几套安置房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先搬迁腾房且交付拆迁人拆除的,由拆迁人验收合格后,发给选房号,依照选房号顺序进行选房。安排最后一套房应将被拆迁房的总面积扣除底层所确认的店面面积和已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后,其剩余面积必须达到再选安置房户型面积70%。小于70%不予再选,安置不足的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市场价与安置价间的差价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差。具体选房、选宅基地办法另行通知。
九、奖励政策
1、对依照本拆迁补偿办法确定拆迁房屋(住房)补偿金,并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拆迁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以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见本方案第五条(一)项1款)为基数,上浮20%计算补偿金。90天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上浮10%予计算补偿金(享受奖励的面积不包括底层已确认的营业性用房面积)。
2、自拆迁公告之日起75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奖励150元/㎡;76-90天内的奖励100元/㎡;91-105天内的奖励70元/㎡;超过105天的不予奖励。
3、单位、企业生产性、经营性房屋不享受奖励政策。
十、单位用房补偿安置办法
拆迁补偿金=〔房屋建筑结构重置价格-(房屋建筑结构重置价格×1.5%(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教师节祝福短信土地补偿金。
土地补偿金依照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用途及来源,按宁政(2008)15号基准地价等因素确定。
如果被拆迁的单位(业主)需要安置的,由被拆迁的单位另行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有经营、生产的单位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按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十一、其他规定
(一)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增减时,以安置房办证刘天佐微博登记建筑面积为准,按本《方案》规定办法结算差额,多还少补。
(二)安置房产权证(包括有安排购置店面的)由拆迁人代办。被拆迁房屋“两证”齐全的,办理安置房“两证”所需税、费负担是:安置房面积、购置款与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面积及拆迁补偿金相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拆迁人负责;超面积部分或超补偿金部分的税、费由被拆迁人负担。被拆迁房“两证”不齐的,办理安置房“两证”所需税、费由被拆迁人负担。
(三)被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前向水、电部门交清水、电费用,属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水表、电表、有线电视、宽带等,按原有入户的户数补助,新增安置房入户由被拆迁户自理。
(四)在主体房屋上建造的附属房层高2.2米以上的按其结构类型房屋重置价补偿,1.6-2.19米的按其结构类型房屋重置价的50%补偿,低于1.59米的按其结构类型房屋重置价的30%补偿。其高度的确定以檐口高度为准。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五)可以搬迁的物件、设备、盆栽花木等自行搬迁,一律不作补偿。
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六)被拆迁房土地出让与划拨的区别
如果被拆迁房为出让地的,安置房土地证上来源登记为出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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