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娣、姜骅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间剪纸艺术【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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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歌手突围赛结果二审 
【审理法官】李金刚沈亦平王兵 
【审理法官】李金刚沈亦平王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云娣;姜骅;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云娣姜骅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云娣姜骅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施善元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施善元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施善元 
【代理律所】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高速免费2023年时间【原告】张云娣;姜骅;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 
一片冰心在玉壶【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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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被诉的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而设立,其审查的是施工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的施工条件,对土地的用途及权属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上诉人争议的是原审第三人美乐公司对涉案土地的权属及所建建筑的性质用途,与被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并无法律上的联系,美乐公司取得房地产权证是否合法也非本案的审查范围。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诉建筑施工许可行为无利害关系,其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裁
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4:14:42 
张云娣、姜骅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沪02行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张云娣。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姜骅。
     其余391名上诉人名单附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
     原审第三人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郁剑峰。
     上诉人张云娣、姜骅、陆文忠、李昌取、冷秀秀、佘金根、陈阜宝、唐亚琼、黄佳茹、顾勇、谢辉、曾梁英、郝秀芳、张玉、杨玉发、胡颂康、吴超、刘睿恒、李文来、吴贵华、金鸣华、曾大方、周娟、蔡敏、杨洋、张永强、戴文静、李婷、邵翔、胡春容、徐丽华、李文洁、朱海胜、肖月秀、杜作阳、王洪、陆晓春、范欣、顾美玲、蔡缇萦、罗建树、董青青、黄欣、洪绮华、朱欣鸣、郑卫东、黄文婧、吴安、唐岑凤、王连红、周娜、朱启伟、王海义、冯洁、杨苏晟、陆旻、江健、费克艰、范雪华、胡启云、徐秋艳、冯浩、沈强、盛铭龙、曹伟、李惠兰、杜建意、潘晓丽、马芝兴、魏乐平、朱娟、余凤仙、吴纯畅、孙丽俊、陈网兆、宋杰、黄慧磊、吴珊珊、陆筱英、汪子麟、虞国庆、龚伟锋、胡江平、于可明、岑慧英、周建莲、林凯、吴本泓、谈晓兰、徐月珍、曹阳、佘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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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初275号之二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