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起诉决定案例
关键词: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起诉
承办律师:张翰宁 
王某因琐事与康某发生纠纷,康某随手持高尔夫球杆击打王某,至其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王某持球杆将康某汽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受损车辆维修价值为人民币17670qq心情网元,报警后王某被刑事拘留。经张翰宁律师介入,成功为其取保候审,积极与康某协商后,成功为其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使其免受刑法处罚。
一、【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倩女幽魂叶子猪礼包 京海检公诉刑不诉2015140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高晓松老婆劈腿
二、【基本案情】(此处内容依据判决书部分摘录)
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831日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何消除考试紧张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区中信所小区10号楼前停车场,因琐事与康某发生纠纷,康某持高尔夫球杆击打被不起诉人王某头部,致其左顶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持高尔夫球杆将康某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等处砸坏,经鉴定,受损车辆维修价值人民币任重姚笛17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王某与康某达成和解,康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三、【案件焦点】
根据本人陈述,王某认为当时在康某在身后鸣笛,有违公共秩序,遂前去理论。康某停车后拿高尔夫球杆将王某打伤的情况下,因怕康某逃跑,遂躲过高尔夫球杆打击康某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康某打人在先,对于本案的发生有过错,且涉嫌故意伤害罪。双方都有过错,且都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取得对方谅解,从而减轻处罚。对于康某车辆受损价值的鉴
定结果,也有诸多疑点,应当申请办案机关对受损财物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但这些疑点和关键细节需要律师调阅监控视频内容以及鉴定报告具体判断。
四、【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王某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解决纠纷,其行为损害了康某财产权,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已获康某谅解,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五、【北京刑事律师办案心得和律师随笔】
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是在一个周末接到的王某父亲的电话,电话中王先生很焦急,大致描述了情况后,预约在傍晚时分在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面谈案情,当事人是位海外留学归来的研究生,此前记录良好,并无前科和劣迹。2015315日下午16时左右,因康某在中信所小区内行车时在王某身后鸣笛,王某过去与康某理论,发生纠纷,康某持高尔夫球杆击打王某头部致其左顶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王某夺杆后挥杆击打
康某汽车前风挡玻璃两次、右前大灯一次,致康某财物损毁(以现场监控录像视频为准)。随后王某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而康某将王某打成轻伤却没有被依法立案侦查。本案例来源于北京法网真实案例(北京法网
想要做成功一件案子,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案从案件基本情况来看,并没有什么突破口。通过查阅案件材料,经过听取当事人陈述,和预审警官沟通交流,申请调阅当事视频,积极联系办案单位,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进行沟通。张翰宁律师发现康某将王某打成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即向公安机关严正要求依法对康某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侦查,并出具立案通知书。同时对康某受损财物价值的鉴定报告产生怀疑,认为该车辆保修价值应该远低于鉴定结论,故而立马提出要求重新对涉案车辆受损价值进行重新鉴定评估,并出具书面重新鉴定评估申请。在张翰宁律师的努力下,在当事人王某被拘留十三天后,成功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通过以上努力,张翰宁律师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材料,撰写了律师意见书,详细的阐述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并提交到司法机关,希望司法机关对本案引起重视。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这个案件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王某是海归硕士,前程似锦,委托人王先生不愿儿子背负刑事犯罪记录,因此向张翰宁律师提出希望将此案尽快了解,得到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果。张翰宁律师和路蕊语律师分析了案情和可争取辩护的空间,商量研究之后,张翰宁律师还会同嫌疑人家属到本案受害人康某协商赔偿事宜,最初受害人态度还是比较抵触,但张翰宁律师依然没有放弃,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就这样最终使受害人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谅解协议,并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以及刑事谅解函。与此同时,也及时向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提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两案是由同一冲突事件引起的,是法律上有因果关系、先后顺序的两个案件,因此在法律处理上不能割裂两案的客观关联性。两申请人已于20150000日达成书面《刑事和解协议》,互相出具《刑事谅解书》并已履行完毕,且两案都属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申请人王某没有前科劣迹及任何不良行为、犯罪记录,本人文化程度较高,系留归国硕士,生活中一向善良谦和、遵纪守法,符合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免除处罚的条件。
方中信主演的电影经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决定,采信张翰宁律师的法律意见,依法作出对王某不起诉决定。可以看出本次法律帮助取得了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所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搜索北京刑事律师张翰宁即可。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作出的《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50000元以上;因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