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版《交易规则》新旧对照表
新《交易规则》(2006年发布) 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
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张亚东高圆圆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三年级作文美丽的秋天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第五条 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 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
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七条 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特许入场的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第二节 交易会员
第八条 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
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
围。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
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
行证券交易。
第十条 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 会员接受投
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三节 交易席位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
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
的基本单位。
简称“席位”)。
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第十六条 经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三节  交易品种第四节 交易品种
2.3.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十七条 下列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
(二)基金;
(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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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第五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第十八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 、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交易时间。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
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
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十九条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第三章证券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
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3.1.2 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第六条 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第四十二条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债券交易除外。
3.1.5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邪不压正 电影
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
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第五章  第一节 指定交易与转托管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第七十八条 上交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从事B股交易的投资者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第七十九条 全面指定交易指投资者在上交所买卖证券,必须通过事先指定的一家会员进行委托申报,并由该会员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第八十条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会员根据投资者申请向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第八十一条 上交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
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
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第八十三条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时,应当向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
元宵节吃汤圆的寓意是什么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
3.3.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按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实名方式在会员处开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协议一经签订,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滴答滴答第三十一条 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会员与客户遵守本规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
(二)会员已向客户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方式的风险;
(三)客户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四)会员受托业务范围和权限;
(五)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六)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