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考复习资料
一、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婚姻家庭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
  1.结婚。
  结婚内容包括婚姻的成立,也就是结婚登记制度,结婚的条件,婚姻的效力等内容,最重要的还是婚后夫妻财产制度,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是常考点之一。
  2.离婚。
  离婚的基本形式,离婚之后的财产归属,离婚的限制性规定,离婚的补偿、赔偿制度要做基本的了解。
  3.收养的基本制度。
  收养的成立阶段考点比较多,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要做重点的掌握,另外,收养解除之后的内容也要注意一下。
二、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继承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
  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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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
  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
  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
  案例题的高发地带,而且一旦涉及案例分析,往往难度较大,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
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的处理。
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三、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人身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且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区别主要是权利取得的方式
孟晚舟资料个人资料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此外,对人身权与人权之间的异同也要有所了解。
  2.人格权。
  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各誉权、隐私权。
  3.身份权。
  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四、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民事责任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
  1天字成语、缔约过失责任。
  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意义,重点理解什么情况下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
  掌握违约责任产生的原因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这是考试的重点。
  3、侵权责任是这一部分的绝对重点。
  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尤其是要把归责原则理解透彻,而且,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和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一定要记清楚。掌握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
  接下来就是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的几个特殊侵权责任,这里重点掌握责任的承担主体,归责原则,以及最终责任的承担。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动物侵权致人损害、监护人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安保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过错补充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由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机动车侵权、医疗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赔偿、物件侵权责任等等。空气炸锅炸鸡腿
  在注意侵权责任的同时注意免责是事由的总结。受害人故意免责、不可抗力、在紧急避险等。
五、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债权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
蔡卓妍郑中基离婚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
  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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