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赁保理资讯)
痞幼吃鸡融资租赁合同审核要注意融资租赁合同当事⼈的主体资格⽅⾯、融资租赁合同当事⼈的意思表⽰⽅⾯、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融资租赁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事项。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的主体资格⽅⾯
1、切记要核实出租⼈有⽆合法的资格,写进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出租⼈⼀定要写其全称,并签字盖章,同时审查盖章单位与出租⼈是否⼀致。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如果对⽅是法⼈企业,则要审查其是否具备法⼈资格,即是否依法成⽴,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是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与之签约,但⼀定要慎重,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其资格。实践中,要防备某些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却以合法的⾝份进⾏。
2、要注意审查当事⼈,特别是出租⼈的经营范围。
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融资租赁。最⾼⼈民法院于1996年5⽉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效。所以,承租⼈⼀定要认真审查出租⼈的融资租赁⾏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3、必须注意了解承租⼈的资信、为⼈,遵纪守法程度。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来说,承租⼈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即能否按期⽀付租⾦,直接关系到出租⼈能否收回本⾦、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出租⼈在承租⼈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的资信情况。对那些为⼈不正,违法乱纪的⼈和单位,最好不要同其签订合同,尤其出租物价值⾼,技术复杂,仪器精密的,不仅要了解承租⼈之资信,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术熟练程度,然后才决定是否出租该物,并签订合同。同样,承租⼈也必须对出租⼈进⾏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出租⼈,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烦。
4、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代理⼈的,应注意审查其代理资格,以防⽌发⽣⽆权代理和滥⽤代理权的情况。
审查⽅法主要是看对⽅代理⼈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其代理⾏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是否过期等。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代理⼈的名义同⾃⼰或⾃⼰所代理的其他⼈签订的合同,都是⽆效
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的意思表⽰⽅⾯
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建⽴在双⽅当事⼈协商⼀致的基础之上,因此,当事⼈的意思表⽰要真实、⾃愿。实践中,有些当事⼈以胁迫、欺诈或乘⼈之危等⽅式使对⽅作出不符合内⼼意思的表⽰⽽签订合同,这都是⽆效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亦规定:承租⼈与供货⼈恶意串通,骗取出租⼈资⾦的融资租赁合同⽆效。⼀旦⼀⽅当事⼈发现⾃⼰在签合同时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意思表⽰并不真实,从⽽使⾃⼰在合同中的利益受到伤害时,都应及时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效或予以撤销,来维护⾃⼰的正当权益。当然,合同是否⽆效,是否应予以撤销,其确认权并⾮任何⼈都可以⾏使,它只能由⼈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独享。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在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额⽅⾯
此款经常会有不填或漏填的陷阱出现。为此,应按规定严格填写租赁财产名称、国别、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总⾦额。每⼀项都要填写具体。要特别注意财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财产的标的物,否则,标的物不合格造成合同⽆效,易出现纠纷。租赁财产的名称要写得具体、清楚、详细。如是机械
设备、运输车辆的租赁,⼀定要写清楚商标,品种、型号、规格、号码,当发⽣纠纷或者出租物被偷换、遗失时,能有解决纠纷的依据。对于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定要规定或注明清楚,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条款中要求出租的数量要准确,质量必须具体,如财产租赁前的实际质量;返还租赁物时必须达到的质量。对某些易变旧或者易磨损的设备,要在合同中约定其磨损的标准。
量;返还租赁物时必须达到的质量。对某些易变旧或者易磨损的设备,要在合同中约定其磨损的标准。
2、在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地点⽅⾯
有的交货、验收签订不具体。应在合同中写清交货地点、时间,分期交货的,还要写清每期交货数和具体期⽇。应写清验收时间、⽅法和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法。
3、在租⾦的币种、⾦额、利率、⽀付⽇期和⽅式⽅⾯
租⾦⾦额⼀般由购买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租赁利息及出租⼈和承租⼈约定的其他费⽤构成。合同中要明确⼿续费、保险费、运费等费⽤是否包括在租⾦中。租⾦⼀般应以⼈民币计算和⽀付,如果购买租赁物使⽤外币的,可按双⽅当事⼈约定的币种⽀付。租⾦币种的选择可以与购买合同中的币种相同也可以不同,但要注意汇率风险的防范。利率也是影响租⾦总额的重要因素之⼀。融资租赁合同
中租⾦的利率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固定利率是在全部租赁期间租赁费率固定不变。浮动利率就是每隔⼀定时期租赁费率根据市场利率或贷款利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租⾦的⽀付⽅式包括,⽀付租⾦的次数,每次⽀付的⾦额,是在每次付租期开始⽇交付租⾦还是在每次付租期末⽇交付租⾦等。
4、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事项⽅⾯
对保证条款,⼀定要写清保证种类,是⼀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出租⼈可以要求承租⼈⽀付保证⾦,保证⾦的数额⼀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除此之外,出租⼈可要求承租⼈提供担保⼈。当承租⼈不能向出租⼈交纳租⾦或履⾏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代为履⾏。对担保⼈的资格以及担保能⼒等,出租⼈应认真审查。
5、在租赁物的保险⽅⾯
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由承租⼈承担,可列⼊租⾦总额,也可单独列出⽽不列⼊租⾦总额。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办理可由双⽅当事⼈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赔偿⾦由承租⼈享有。
6、在税收的承担⽅⾯汤芳大胆艺术照
租赁物如是进⼝货物,应交纳海关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款。即使是国内货物,如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纳税的,也应交纳相应税款。关于税收的承担,出租⼈和承租⼈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7、在租赁物迟延交货或发⽣质量瑕疵的索赔事项⽅⾯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不承担供货⼈迟延交货或供货产品质量瑕疵的责任,由供货⼈对此负责。
8、在租赁起⽌⽇期⽅⾯
租赁起⽌⽇期对于出租⼈和承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重要影响。起租⽇是租赁开始⽇期。实践中,出租⼈和承租⼈可根据下列⽇期约定起租⽇:
(1)出租⼈⽀付购买租赁物的价⾦之⽇。
(2)货物运抵货港之⽇。
崔贤珠(3)承租⼈交付验收证或接收证之⽇。
(4)双⽅当事⼈约定的其它⽇期。出租⼈、承租⼈各⾃履⾏了⾃⼰的全部义务,实现了⾃⼰的全部义务,租赁关系即告终⽌。
9、在租赁物的⽤途⽅⾯要详细、具体规定租赁财产的⽤途,对某些财产的使⽤范围的限制要注明。
10、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
要把好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规定关,因为这事关租赁物能否保持长久使⽤,不⾄于因缺乏修理和保养⽽受到严重损害的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保养维修由出租⼈承担是正确的。但是,合同中必须强调清楚的是:这种责任
的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保养维修由出租⼈承担是正确的。但是,合同中必须强调清楚的是:这种责任的承担对于出租⼈来说,只能是在正常使⽤、操作租赁物的过程对租赁物保养维修的承担,⽽不是⼀切承担。因为租赁物由于承租⼈的⾮正常使⽤或者有意破坏所导致的毁损和经济损失,理应属于承租⼈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在实践中,有时为了⽅便起见,经双⽅商定,租赁物的保养维修也可由承租⼈承担,只要明确其费⽤负担就⾏了。⼀般地说,⽇常的维修保养承租⼈应该承担,⽽⼤的机器故障或租赁物的⼤修,却是出租⼈的承担范围。这样规定,便于承租⼈对租赁物的使⽤,也可增强其保养的责任感。
11、在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
(1)必须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出租⼈需要变更出租物所有权时,须事先征得承租⼈同意提前终⽌合同,
如果承租⼈不同意或者不征求承租⼈意见,则原承租合同继续对新的所有权者有效,直⾄合同期满为⽌。
(2)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必须规定其解除的条件。如承租⼈未经出租⼈同意擅⾃将租赁物转租;利⽤租赁物参与或进⾏⾮法活动;逾期不交纳租⾦或者由于承租⼈的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等等,要规定清楚。
(3)对承租⼈将合同转让的情况,要明确规定其征求出租⼈意见的义务,并且对转租后第⼆承租⼈的⾏为负责。
12、在双⽅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1)租赁合同中,出租⼈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按合同规定的租赁物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提供给承租⽅使⽤;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维修等。
一枝红杏出墙来打一成语(2)承租⼈的义务主要是:合同规定依按时交纳租⾦;合理、正确地在规定的⽤途范围内使⽤租赁物;保管、保养、维修租赁物,不得随意转租、拆租等。在合同中要明确双⽅当事⼈不履⾏应尽义务的违约⾏为及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规定由于承租⽅保管、使⽤不当造成租赁物的损坏,丢失应负责修复达到正常使⽤标准或赔偿等。
伊能静为什么和庾澄庆分手13、在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常不写本项,或只简单地写退租、续租、留购。应注意正确填写本项。退租要确定具体期⽇和退租交接⼿续。续租要确定续租确定⽇及续租⼿续、程序。留购要确定留购价格、⽀付币种、⽅式、时间、交接⼿续。
14、在违约责任⽅⾯
此条款中常有少填违约责任或明确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的陷阱出现。应详尽填写违约责任,剔除附加条件,同时注意遵循以下四项原则:徐璐个人资料军人
(1)防⽌承租⼈义务责任的增多。
(2)防⽌对⽅义务责任的减少。
(3)保证权利、义务、责任的⼀致性。
(4)义务的履⾏确保权利的实现。
15、在争议的解决⽅式⽅⾯
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建议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式和地域管辖。
16、在各种具体财产租赁合同的条款⽅⾯
因为租赁关系不同,合同要求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当事⼈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的内容上有所增减、变化。如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由于机械设备的配套性决定了合同必须注明其具体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等,如果合同中不便列⽰,应当单独列出清单,作为附件;还有设备的运输、拆卸、安装问题,技术培训、服务问题,保险问题等等,都应给予明确规定。要注意防⽌合同拘泥于⼀种固定模式或者拘泥于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使⾃⼰的⼿脚受到束缚。
四、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要使融资租赁合同成⽴并⽣效,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即不得违反国家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内容违法的融资租赁合同屡见不鲜,例如,合同的标的违法,⽀付的币种违法等等。另外,有些当事⼈为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掩盖⾮法融资租赁的⽬的,或以其他合法形式掩盖融资租赁的⽬的,这都是⽆效的。
五、融资租赁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融资租赁合同双⽅当事⼈就合同条款达成⼀致并签字,融资租赁合同即告成⽴,若双⽅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确认书签订时成⽴;⼀⽅要求合同须经公证的,
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告成⽴;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效。”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其附件供货合同,都必须采⽤书⾯形式,⼝头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当事⼈⼀定要注意这个问题,以免发⽣纠纷时,得不到法律保护⽽给⾃⼰带来损失。
了解融资租赁相关制度设计的落脚点,掌握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风险点及应对建议,对融资租赁的纠纷有体系完整的解决⽅案和实操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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