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合同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在制定时候要写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用途,租赁期限,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修缮责任,住房状况变更,转租的约定,违约责任,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等等。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约中应当载明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
    住房的具体位置,载明住房的清楚边线,例如坐落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翻新情况,详细表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翻新情况;搭载设施和设备,详细列出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工作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载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就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与否获得产权人的委托租赁住房。
    3、住房用途。
    主要表明以下两点:住房就是用作承租人自居住、承租人一家定居、还是容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同住;住房就是仅能够用作定居,还是同时可以存有其他用途,例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期望频密搬离,而出租人也不期望在短时间内又必须寻代莱房客,双方都须要存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须要在合约中签订合同一个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
    期限至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
    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稳步出租这套住房。
    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缴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租金的退款方式大致存有按年交、按半年交、按季交。
    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
    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量,按月或按季退款导致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母亲节发多少红包比较好    6、住房修缮责任。
    出租人就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葺住房就是出租人的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
    如果在正常采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毁,承租人应当及时通告出租人恳请物业管理公司不予修理。
    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出租人无力对住房展开修葺的,承租人可以与其共同出资修理,承租人经济负担的修理费用可以抵偿揽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债务。
    7、住房状况变更。
    承租人必须爱惜住房和各种设施,无法擅自拆毁、改为、改建或减少。
    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房主的签订合同。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
    由于这种房主犯罪行为影响至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必须在合约中对房主予以规定。
    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比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缴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早中止合约,使其迁走;如果出租人未按签订合同搭载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减少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如果在出租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指出存有必要发生改变合约的上述各项条款,例如出租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约展开更改。
    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财务会计实习报告    如果合约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存有一方必须提早解除合同,则必须提早通告对方,并按照合约签订合同或协商给与对方一定的补偿。
    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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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仓储合同有何注意事项,请看
    仓储合约属看管合约的一种特定类型,我国过去的有关合约法规将仓储合约归为看管合约中,泛称仓储看管合约,但因其不同于通常看管合约的仓库营业性质,因而代莱合同法中将其做为单一制的出名合约紧固下来。
    签订仓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必须明晰看管货物的品名、品类。由于仓储合约的标的物就是委托储存看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备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当得当看管,以免出现损坏,而且在看管届满后应按签订合同将原物及其腐植酸归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约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做出明晰、详尽的规定。
    第二,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
一尺等于多少寸
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第三,货物环评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环评由保管人负责管理。通常环评的内容、标准包含三个方面:一就是无须开箱拆毁梱即为直观可知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存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就是外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依据,并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更多的环评资料为依据;三就是食用油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约的签订合同环评。环评方法存有全验和按比例抽查两种,具体内容使用哪种方法,应当在合约中明晰签订合同。环评的期限就是自货物和环评资料全部送抵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回赠之日终了,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备注或轻易送抵的日期为依据。
    第四,货物保管和对保管的要求。存货人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而对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许多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的约定,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
    第五,货物出入库相关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出入库就是仓储合约的重要环节,双方应详尽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的更替事项,以便看清责任。对货物入库,应明确规定就是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还是由仓管人至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抽取货物;同样,对于货物出库,也应当明确规定就是由存货人、用户自提或是由保管人枉顾、代理传送相关手续。无论使用何种方式,都应当按照货物环评规定当面更替确切,看清责任。
    第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货物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破损或计量误差。因此,合同双方有必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第七,计费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银行、账号、时间。计费项目包含:仓储费和、转仓费和、出入库装运初装费,车皮、站台、外包装整理、商品保洁等费用。此条款中除了必须明晰上述费用由哪一方分担外,还应当明晰各种费用的排序标准、缴付方式、地点、开户银行、账号等。
    第八,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仓储合同中可以从货物入库、货物验收、货物保管、货物包装、货物出库等方面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应规定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赔偿实际损失等。
    车位纠纷近年来堪称此起彼伏,原定在今年年中颁布的车位买卖合同也暂时触礁。知名人士王海表示,车位(库)与否可以销售的标准就是若想办理产权证(或有没有预售许可证),已经出售并无产权车位(库)的消费者必须赶紧建议退还。若出租车位(库)或者出售车位(库)使用权,少于20年的即为欺诈,消费者可以命令双倍索赔。
    陷阱1:共用场地变地上车位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就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给钱。有的作价买下业主,有的按月租赁。王海表示,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例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第7条:“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出售。”
海清主演的电视剧    王海提示: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2:把持并无签订合同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库)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王海提示信息: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缴纳,收益计入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归为小区修理资金。
    陷阱3:地下车位(库)重复卖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买地下车位(库),可以这地下车位(库)的交易与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做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
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至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交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买下业主,就是重复给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备案申领权属证书的严禁受让。”因此若无法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就是受法律维护的,业主卖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王海提示: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邱礼涛电影>教师简历范文
    陷阱4:人防工程偷走着买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