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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企业登记80元/宗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 穗价[1999]217号 穗价[2000]58号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穗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粤价[2002]116号 穗价函[2003]387号 | 契税 | 买方:按3%计收 | 收费依据以财税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 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 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 国务院[1993]138号 穗地税发[1996]174号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协议转让:600元(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 挂牌转让:1000元(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 招标、拍卖转让:(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一半)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1% 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0.8% 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0.6% 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 0.3% 适合发朋友圈的人生感悟句子中标价3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0.2% 萧敬腾当天气主播北上广不相信眼泪演员表中标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0.05% 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 不收费 | 粤价[2002]36号 穗价函[2004]52号 | 权证印花税 | 5元/本 | 收费依据以财税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 土地证书费 | 10元/本 | 计价格[2001]1734号 穗价[2001]220号 | | | |
二、二手房交易税 税费标准: 税费名称 | 税费标准 | 备注 | 土地增值税 |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非普通住宅(指用途是住宅)在转让时,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交土地增值税的按转让收入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计计征: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税率为40%;超过150%未超过200%的,税率为50%;超过200%的,税率为60%。 | 国务院[1993]138号 穗地税发[1996]174号 | 牛大仁契税 | 住宅按交易价(或评估价)×1.5%计; 其余:交易价(或评估价)×3% | 收费依据以财税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 营业税 |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 穗地税发[2008]209号 财税字[2003]16号国税发[2006]74号 | 全额:转让收入×5% | 差额:(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 | 城建税 | 营业税×7% | 国发[1985]19号 | 教育费附加 | 营业税×3% | 国发[2005]448号 | 堤围防护费 | 转让收入×0.13%(国内事企业单位) 转让收入×0.09%(外资、中外合资企业) | 粤价[2001]69号 穗地税发[2001]159号 |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发票) | 转让收入×5%×20%(住宅),相当于交易价×1% | 穗地税发[2005]107号 穗地税发[2005]317号 国税发[2006]144号 | 转让收入×7.5%×20%(非住宅), 相当于交易价×1.5% | 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无发票) | (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 查册费 | 40元/人(每增加1人加10元) | | 产权登记费 | 50元/人 | | 交易服务费 | 建筑面积×3元/㎡ | | 交易印花税 | 交易价×0.05% | | 工本费 | 5元/本 | | | | |
三、房改房转移登记税费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无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 穗价[1999]217号 穗价[2000]58号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穗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粤价车太贤主演的电影[2002]116号 穗价函[2003]387号 |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 1.5元/平方米 | 粤价[2002]108号 | 权证印花税 | 5元/本 | 收费依据以财税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 印花税 | 交易金额×0.05% | 收费依据以财税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 契税 |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按交易价(或评估价)×1.5%计; 其余:交易价(或评估价)×3% | 收费依据以财税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 土地出让金 | 1、 商业用途: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5%计收,商业路线价区段路的商业临街宗地,加收路线价的10%; 2、 办公用途: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 3、 住宅用途:私人住宅(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计收,单位住宅,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 4、 工业用途: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用地,按工业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其余工业用途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20%计收。 | 国务院[1993]138号 穗地税发[1996]174号 | | |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审批和登记税费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 买方:3元/平方米 | 穗价[2002]97号 粤价[2002]108号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单位登记80元/宗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人每本证书收取10元工本费 | 穗价[1999]217号 穗价[2000]58号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穗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粤价[2002]116号 穗价函[2003]387号 | 权证印花税 | 5元/本 | | 印花税 | 买方:房屋产价的0.05% 卖方:房屋产价的0.05% | | 契税 | 买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按产价的1.5%计收,其余按3%计收 | | 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 国务院[1993]138号 穗地税发[1996]174号 | 个人所得税 | 转让收入×1%(住宅) 转让收入×1.5%(非住宅) | 穗地税发[2005]107号 穗地税发[2005]317号 国税发[2006]144号 | 营业税及附加税 | 全额:转让收入×5% 差额:(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 城建税:营业税×7% 附加税:营业税×3% | 穗地税发[2008]209号财税字[2003]16号国税发[2006]74号 国发[1985]19号 国发[2005]448号 | 倩女幽魂射手技能 土地出让金 | 1、 商业用途: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5%计收,商业路线价区段路的商业临街宗地,加收路线价的10%; 2、 办公用途: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 3、 住宅用途:私人住宅(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计收,单位住宅,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 4、工业用途: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用地,按工业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其余工业用途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20%计收。 | 国务院[1993]138号 穗地税发[1996]174号 | | | |
单位转让房地产应交税费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公式:增值额=转让收入—应扣除项目金额;税金=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公式)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税金=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税金=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税金=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金=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 国务院[1993]138号 穗地税发[1996]174号 | 营业税 | 转让收入×5%(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 | 穗地税发[2008]209号财税字[2003]16号国税发[2006]74号 国发[1985]19号 国发[2005]448号 | (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营业税×7%(外资单位不征收) | 教育费附加 | 营业税×3%(外资单位不征收) | 堤围防护费 | 转让收入×0.13%(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普通单位) 转让收入×0.09%(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外资单位) | (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0.13%(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普通单位) (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0.09%(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外资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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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11-23 10:17: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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