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所说的内部避税是真的么?警惕危害规避风险!
案例:上海市青浦区⼈民检察院反渎局⽴案查处了⼀起税务⼯作⼈员滥⽤职权、受贿案。犯罪嫌疑⼈张某在担任青浦区税务局某税务所副所长并被派驻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税务征收窗⼝⼯作期间,利⽤职务便利,违法操作:⼀是在纳税申报环节,明知⼆⼿房交易合同已签订且成交价格确定的情况下,为徇私情私利,唆使合同当事⼈更改成交价,使其少缴税;⼆是在审核环节,⾃⼰受理、⾃⼰审核、⾃⼰审批,通过纳税申报;三是串通房产经纪公司规避税收,多次收受房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的贿赂款。
张某滥⽤职权、受贿案反映出⼆⼿房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由于⼆⼿房的交易价格没有明确的标准,房地产经纪组织为促成⼆⼿房交易成功,最⼤限度地压低纳税申报价格是有效的⼿段。另⼀⽅⾯,因为⼆⼿房交易的价格不需要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卖⽅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多数⼯作⼈员愿意帮助买⽅压低纳税价格,偷逃税收。⼆⼿房交易中“阴阳合同”规避税费现象普遍,⼈为做低房屋价格申报纳税已经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奔驰商标
这些⽆良中介⼀般常⽤的⼿段为:
1.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压低成交价格。由于⼆⼿房的交易价格不需要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卖房在保证实际成交价格的前提下,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多数愿意帮助买⽅压低纳税价格,偷逃税收。从形式上往往采取签订“虚假合同”或“阴阳合同”等⼿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的⽬的。
2.私下交易或通过公证、赠与等进⾏交易。随着⼀系列税收制度的出台,部分纳税⼈为逃避纳税义
务,不再采⽤“买卖”⽅式进⾏⼆⼿房交易,转⽽采取“以租代售”、“只公证不过户”、“假赠与”等多种变相形式,偷逃税款。
3.对新购买的住房未办理产权证就再次转让,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重新签订合同,使⼆⼿房转让变成新房销售,不仅使原购房者未缴纳契税,⽽且逃避了再上市转让应纳的其它各税。
4.房屋中介唆使买卖双⽅签订两份合同,⼀份为实际成交合同,另⼀份为办理相关税费的合同,从中逃避税款。
5.对不⾜两年进⾏上市交易的房屋实施“以租代售”,即房屋中介在为买卖双⽅代理时将原购房合同改签为租赁合同等。
内部避税的风险和危害!
1、对于卖家来说,有时“内部⼈”提供的⽅法并不靠谱,提供的税票也很有可能是假的,⾃⾏去缴税过户有时根本不能完成。即便缴了税、过了户,但仍有可能⾯临如下风险:
(1)⾏政处罚:如被税务机关查出逃税事实,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义务⼈(业主)须补交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
(2)刑事处罚:违法避税的⾏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最⾼刑罚可达7年,并处罚⾦。
2、对于客户来说,很多时候,业主承诺的“包税”或“内部⼈”提供的避税⽅法并不靠谱,根本完不成缴税过户。即便缴税成功、顺利过户,也不要认为“业主是纳税义务⼈,如果出了事⼉也是业主担责、与⾃⼰毫⽆关系”。
3、通过“避税”的客户同样⾯临如下风险:
(1)⾏政处罚:客户成为房屋新产权⼈后,如被税务机关查出之前的逃税事实,且纳税义务⼈(业主)拒不补交应纳税款、缴纳滞纳⾦的,即便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但税务机关很有可能通过查封该涉案房产来督促业主履⾏义务,这势必会影响客户(房屋新产权⼈)对该房屋的使⽤。
(2)刑事处罚:如纳税义务⼈(业主)被刑事处罚,客户虽不是纳税主体,但因避税⾏为须双⽅参与才能完成,业主、客户都参与其中,客户被认定为从犯也不是没有可能。如此⼀来,⾟苦买房、侥幸逃税却涉刑,未免太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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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规范⼆⼿房交易中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法和宣传
SEO如何优化尽量完善相关的房屋转让税收⽴法,缩⼩税收的弹性空间,实现税收法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加⼤宣传⼒度,提⾼纳税⼈依法纳税遵从度。
(2)建⽴有效的反避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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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反避税机制是指在反避税过程中形成有序的并能够良性循环的反避税系统。这个系统包括避税的发现机关、处罚机关、监督机关三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运作使反避税机制得以正常运转。
(3)合理界定⼆⼿房交易参考价格,增强对房价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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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界定⼆⼿房交易参考价格,增强对房价的指导
确定⼆⼿房交易参考价格,⼀是深⼊市场调查,摸清市场交易价格。⼆是从源头抓起,建⽴税源台账。
阚清子纪凌尘(4)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控制虚假交易
合同销售价是征税机关有效控制⼆⼿房交易过程中涉税⾦额的重要⼀环。⼀是对合同销售价格与测定价接近的实⾏查验征收。⼆是对合同销售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正当理由的,实⾏核定征收。三是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及时交流信息,充分利⽤相关信息资源,将税收征管信息和房产部门的权属登记信息进⾏⽐较、分析,防⽌漏征漏管。四是举报与查处并举。
(5)严格审批流程,健全监督机制
⼀是严把纳税材料审查关。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房交易所需提供各类材料及要求出⽰的材料原件,
对每笔⼆⼿房税收业务,都须经过严格审核,凡涉及减免税的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层层审核、批准,才予以减免。
(6)加强房地产经纪组织的⾏业监管
⽬前,对房地产经纪组织的监管,⽆论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还是由⾏业协会进⾏的⾃律性监管,都存在监管不⼒的问题。由于⽬前⾏业协会地位不明确、作⽤空间有限及相关⽴法滞后,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可借鉴国外的做法,设⽴房地产中介⾏业协会,并提出正规化执业的具体要求,包括职业界定、业务范围、市场准⼊、培训、考试、考核、执业、再教育、运作⽅式、程序、⾏规⾏约、合同、收费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