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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传播和使用日益增长,其拥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故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漏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何在保护个人信息和信息有效使用间取得平衡,各国都进行了长久与广泛的探索。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飞速发展时期,有效的保护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将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与促进保险业之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自主权信息使用权
一、问题之提出
2011年9月,因为怀疑个人信息被泄露,并导致财产损失,江苏省常州市市民殷先生将车管所、汽车公司4S店、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该案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豍另外,2013年2月27日据《北京晚报》报道,一家名为众宜风险管理机构的网站,可以随便在网站上查询客户投保信息,估计泄露的网页高达80万页。众宜风险管理机构这家注册在成都的网站出售中国人寿、人保寿险、
红楼梦人物平安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的附加医疗险、紧急救援险、航班延误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据此,怀疑有数十万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个别保险公司,尤其是保险代理机构滥用信息和保险客户信息泄露的情况屡见不鲜,以致车险和寿险客户被持续骚扰的报导大量出现于媒体、网络和报刊上,造成社会的恐慌。保险消
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并且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原则性条文,具体之法律效果仍待观察。另外,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也未涉及对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之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作一系统研究,治理理论与实务中的混乱,以达到个人信息之有效保护与合理使用,促进保险业的有序、健康发展。蔡依林个人简历
二、保险业之核保
保险乃是将人生中的各种危险分散于具有相同危险成员所组成的危险共同体之中,以使得个人在缴纳少数保险费为对价而在危险发生时,能够由保险人处得到赔偿。保险系于海上发展到陆上,从财产保险发展至人身保险,现今保险产业,以消费者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为多数。因保险具有信息不对称之特征,于海上保险业发展之初,即要求被保险人主动告知、说明保险标的之各项信息。此义务乃为保护保险人,使其易于评估风险,此亦有契约法理与保险技术为依据。若被保险人不据实将有关内容告知或者说明,将使保险人承受之危险与收取之保费无法达到对价平衡,造成保险之危险共同团体受损。如
有违反,保险人则有解除契约权并留有保费。然此等主动告知及说明义务,对于现今盛行的消费者保险或有严苛之处,遂有保险将其更改为询问告知及说明方式。例如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人就前述方式取得信息后,即对所承保之危险加以认知、分析与衡量,此即核保程序。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之危险加以分类、筛选,就其发生之可能性评估,并计算应收取之保费。以人寿保险为例,其需就被保险人之年龄、性别、健康、嗜好、环境、宗教信仰、职业、经济状况、社会倾向等信息加以收集与评估。因现今科技发展,人类基因信息已经可将之应用于疾病等用途,其对于个人健康状况之评估亦有相当作用。基因信息为现今重要议题,如被保险人了解基因缺陷,即有可能患某些疾病,被保险人将会购买较多保险而藉此避免医疗费用之风险。然如被保险人知悉其基因安全,并无患某些严重疾病之风险,其亦将影响购买保险之动力,此或将导致保险逆选择之问题。因基因信息之收集与利用涉及伦理、隐私权等重要因素,故国外法律有禁止保险人对基因信息收集作为核保之用者。例如,荷兰在1998年,其国会立法通过《医学检测法》以规范医学检验结果的运用。豖该法规定基因信息不得使用在一定金额以下之核保,即保险金额低于6万荷币的失能保险及低于30万荷币的人寿保险,保险人不得以基因信息作为核保上的使用。芬兰并没有相关立法规范基因信息在保险上的使用,所以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要保时所提出的相关问
题,依法均需确实的回答。但是,保险业在实务上的运作,并不会询问基因信息的相关问题,且纵使保险人因故取得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亦不会使用在核保上。
三、个人信息保护之具体规范
保险是一种处理不确定性的产业。由于无所不在的不确定性构成了人类生活的风险,保险便成为人们以集体行动降低风险威胁的重要社会制度。就商业保险而言,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汇集足够的资金来分散风险,关键在于必须获得与风险相关的信息,以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风险与保费之间失去平衡。豙任一信息秩序系处于两对立原则之紧张关系中摆动:信息自由与信息禁止。豛因此,如何调和两者之间关系,达到合理的平衡,将成为研究之重点。
(一)个人信息自主权
人性尊严之维护与人格自由之发展为近代民主国家宪法之核心价值,人格权之内涵在保障个人身体、精神上之自主性、完整性,在其不受他人干涉下自由发展;每个人生而独立自主,应得本于自己价值观,不受他人监视、干扰之下,保有内心领域及私人领域活动之空间,依自己决定追求认为完整的人生。如有关个人属性或活动之信息,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任意收集、完全掌控,形成其随时处于外人目光下生存时,因顾虑他人之期待或避免外来之危险、评判,而自我收敛或压抑,不仅其发展独立人格之自由空间被剥夺,甚
至结社自由、政治参与自由亦同受压迫,最终影响政治正常运作。因而为保护个人内心领域及私人领域活动自由,个人对他人收集、加工、利用及删除自己信息,应有知悉、同意或拒绝等权利,且得参与、监督,亦即个人对自己信息之自主权,亦为人格权之一。在保险领域,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自主权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组织部工作计划1.受告知权
物流管理专业学什么中考英语作文范文保险人向保险消费者收集相关资讯,应告知如下信息:保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收集之目的、资料传送的收受者或收受者之类别、当事人不提供信息之可能后果、当事人查询及更正其有关信息的权利等。如所收集之信息非由当事人提供,于储存个人信息或传送至第三人时,最迟应于初次揭露信息前,告知当事人。
2.查询权
信息主体之查询请求权可达成民主社会之参与及监督,发挥法律保护功能。保险人应告知信息主体相关规定,并保障信息主体得于合理期间、无过度延迟及费用之限制下,确认与其有关信息处理。其应包括处理目的、信息类别等。取得有关档案个人信息即信息来源之信息,应以当事人明了之方式为之。
3.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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