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1修正)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修正了海南经济特区平安生产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海南经济特区平安生产条例  (20xx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20xx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打算》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电力设施、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旅游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需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平安生产投入,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动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平安生产保障措施,确保平安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担当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担当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与年度方案,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准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支配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平安技术装备购置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主管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明确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所辖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准时报告和帮助处理生产平安事故,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托付的事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觉其所在区域的事故隐患、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平安事故,应当准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庶怎么读  第八条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有权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平安生产的看法和建议,组织从业人员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投入、平安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作息时间、平安防护措施、工伤保险等状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与生产平安事故调查。
电池牌子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看法。
  第九条平安生产专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进行指导,供应平安生产管理和技术询问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学问的宣扬,增加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力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平安生产宣扬教育,加强平安生产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平安事故、参与生产平安事故救援、举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讨论和推广平安生产科技、加强平安生产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平安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万以内口碑最好的车
  (四)具有较大危急、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平安管理制度;
  (五)危急作业和重大危急源监控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八)应急管理制度;
  (九)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卡戴珊20分钟完整版
  (十)平安生产嘉奖和惩处制度;
  (十一)平安生产档案制度;
  (十二)平安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制度;
徐海乔恋情曝光  (十三)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平安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平安生产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支持和监督平安主任及平安督导员开展工作,准时消退事故隐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协作生产平安事故调查;
  (六)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平安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状况,接受监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
  (八)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担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平安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方案,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记载平安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状况。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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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特地的平安生产培训;
  (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四)对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平安生产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危急作业场所和接触危急物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参与具
备平安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的平安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支配从业人员接受平安生产培训,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平安评价:
  (一)矿山和尾矿库及其配套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急物品和使用危急物品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建设项目;
  (三)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港口、民用航空、铁路、燃油燃气长输管道、火力发电、城市供气、大口径长距离顶管工程等平安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平安评价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平安评价或者经评价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准予项目施工许可。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急源应当实行下列措施:
  (一)登记建档,对其运行状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实行相应改进措施;
  (三)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