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2022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社会共治
第五章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应急救援
第七章法律责任
演员温峥嵘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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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指导与协调,推动解决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行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具体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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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分析本区域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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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同级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海洋综合执法、气象、轨道交通、邮政管理、港珠澳大桥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前款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分工实行清单制管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并报请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对新兴行业、领域,或者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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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镇街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编制职责清单,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指导本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交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委托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书面委托经济功能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委托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完善放权收权机制,发现委托不适当或者无法有效承接的,应当及时终止。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组织协调】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指导基层行政执法。
有关艺术的作文第十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市、区政府应当设置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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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包括风险防控、隐患治理、技术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科技信息化、硬件设施设备、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社会救援补偿资金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市、区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汇聚涉及安全生产的基础信息和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事故查处、行政执法等信息资源,提升治理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区域协调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及相邻地区开展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工作,提高与港澳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强化重大安
全风险联合管控。
双面神探小说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罗志祥强吻蔡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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