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供用电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预防供用电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特区内的供用电行为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原则】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产权归谁、责任归谁”和“安全可靠、预防为主、高效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用电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安全投入,建立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电力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供用电工作中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电力生产、供应调控及配置方案,配合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做好电力运行安全监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编制电力安全生产规划,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装置安全监管,配合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
方派出机构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相关企业资质监管,指导和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开展相关物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等执行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规划和国土部门负责供受电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供受电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工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对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用电情况进行监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电气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电气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控制设备机箱、视频监控等供受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和电能的治安和刑事案件进行查处。
杨天真遇到郑现实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电力监管相关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用电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产权责任划分】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为受电设施。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产权
分界点为安全责任分界点。供电设施安全责任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承担,受电设施安全责任由电力用户承担。
第七条【供电企业安全责任】供电企业应当遵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供电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保证可靠高质量供电服务,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条【电力用户安全责任】电力用户应当依法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使用符合标准的用电设备,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安全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供用电安全意识。
宣传部门应当开展供用电安全知识和供用电安全法律法规的公益广告宣传,提高公民的供用电安全意识。六一演讲词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供用电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电子信息工程就业前景供电企业应当开展供用电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安全用电。
第二章供电安全
第十条【供用电规划】有关部门编制电力发展规划、电力行业规划时应当对供用电安全做出相关部署要求。
第十一条【电网专项规划的编制】电网专项规划编制单
位应当根据供用电安全等需要,对电网建设做出合理规划布局与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供电企业等有关单位、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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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电网专项规划的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网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按照电网专项规划,对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
电网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单位,在作出相关审批决定前应当分别征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及线路权属单位意见。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及线路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回复意见。
第十三条【变电站周边规划】变电站周边规划应当以变电站的规划红线为界,与变电站围墙或建筑物边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满足接地网及变电站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供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施工,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方案报送供电企业审查并按要求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供受电设施建设、施工和监理要求】供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供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其项目质量负责。
供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淘汰和影响电网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安全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六条【供受电设施建设全过程记录】房屋建筑工程
供受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供受电设施施工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并将施工过程记录档案保存不少于五年。
第十七条【供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中的供受电设施一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纳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住房建设部门备案;未对供受电设施进行验收的,不得备案。
第十八条【供电设施产权人管理责任】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履行产权人的安全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供电安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对供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进行实时监控;
韩国素媛案件详情(三)履行对供电设施的定期巡视、维护、检修职责,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供电设施正常运行;
(四)及时处理中止供电故障,尽快恢复供电设施正常供电;
(五)建立供电设施安全报修服务制度,公布报修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效应答;
(六)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
(七)发现用电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电力用户并提出整改建议;数学趣味小知识
(八)编制供电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