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曼婷 许嵩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丁丁潜规则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21
∙【字 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施行日期】2016.10.2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19日八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2日起施行。
市 长 郑人豪
2016年9月21日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水利、建设、住房、环保、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第一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
第六条 规划编制经费按事权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规划、财政部门和规划项目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市级城乡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规划项目的申请、审核、入库、资金分配计划、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将审议意见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随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
第八条 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中心城区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经济功能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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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其成果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城市设计应当加强对山脊线、天际线和滨水岸线的规划控制,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山海相拥、陆岛相望、城田相依的风貌格局。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形体、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需要同步开展交通、市政、景观、环保、水资源等专项评估,经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
横琴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立项、编制、审议、审批、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专项规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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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霆锋的妹妹谢婷婷第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政府、市规划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村庄规划应当定期进行修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位于城镇地区的村庄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管理,可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
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城乡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公告城乡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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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草案依照规定需要听证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照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城乡规划成果提交市规划部门,纳入规划信息管理系统,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在本单位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发布于本单位网站,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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