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险家天赋******
刑 事 判 决 书
于和伟老婆(**)**0211****
公诉机关****。
被告人**,*,******出生于****,**,初中文化,众,无职业,住****。因犯盗窃罪于******被******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被**某某局**刑事拘留,于******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局**。
被告人**,*,******出生于****,**,初中文化,众,无职业,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被**某某局**刑事拘留,于******被执行逮捕,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铁水温度****以**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晚,被告人**伙同**在****某超市附近盗窃被害人**白乖乖兔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699元;
2、******凌晨,被告人**伙同**在****某公交站台附近盗窃被害人**1红立马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0元;
3、******凌晨,被告人**伙同**在****&**;&**;街附近盗窃被害人**黑**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1200元;
4、******下午,被告人**在******附近盗窃被害人**2黑**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2360元;
方静老公5、******晚,被告人**在****&**;&**;街附近盗窃被害人**粉红**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2719元。
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被盗的摩托
车已由**通过GPS定位自行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1、**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1、**的谅解。
另查明:经**认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为7,478元。其中,被告人**参与盗窃5次,盗窃金额为7,478元,被告人**盗窃3次,盗窃金额为2,3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等相关程序性文书,被害人**、**2、**、**、**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泰)调证字[**]****、****、3210**、3178**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害人**提交的电动车合格证及发票复印件,对案笔录及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视频分析报告,**出具的株天价认定[**]14**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提交的家庭贫困户信息卡,****出具的株荷检一部刑不诉[**]**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与被害人**、**、**1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及收条,**某某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
非诚勿扰乐嘉去哪了构成盗窃罪。在盗窃被害人**、**1、**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害人**的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依法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起至******止;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三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分别退赔被害人**2经济损失二千三百六十元,被害人**经济损失二千七百一十九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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