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超强台风“威马逊”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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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4.07.26
施行日期
2014.07.26
文号
琼府办[2014]105号
主题类别
社会福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男孩子的名字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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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超强台风“威马逊”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琼府办〔2014〕1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第9号超强台风“威马逊”给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灾害发生后,社会各界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踊跃向灾区灾民捐赠资金及物资。为加强和规范超强台风“威马逊”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
高职扩招  (一)根据《海南省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28号)有关救灾募捐组织的规定,省民政厅可以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各市县民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
  (二)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联合救灾募捐组织共同开展募捐,并以救灾募捐组织的账户接受资金,募捐物资由救灾募捐组织统一接收。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三)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照法规政策,制定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二、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
  (一)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要及时将本单位、本部门接受的所有救灾捐赠款移交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全部移交省财政厅指定的接收账户,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救灾的阶段性需求,报经省政府审批后使用。所接受的救灾捐赠物资,要及时移交相关受灾市县,或转交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根据灾区需求情况及时分配调拨给灾区。
  (二)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可根据救灾和灾后重建需要安排使用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但不得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
  (三)受灾市县接受的救灾捐款捐物可全部用于本地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非受灾市县民政、慈善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社会组织,所接收的救灾捐款捐物要及时移交相关受灾市县。
  (四)各受灾市县(区)、乡镇、村(居委会)在确保救灾物资分发及时高效的同时,要层层严把质量关口,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要立即封存并逐级上报。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支出,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统筹安排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一)受灾市县政府要组建专门的工作机构,由1名市县政府领导负责,进一步健全规范有序的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分配、调拨、发放等环节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受灾市县接收的捐赠款物由市县政府统一接收、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和调拨。区、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市县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三)受灾市县要有集中接收捐赠物资的场所,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捐赠物资的接
收工作。发放给灾民的捐赠物资要有严格的管理程序,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受灾市县要统筹安排本地区所接受的救灾捐款捐物,避免资金过于集中和物资的重复发放。为提高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效益,对于定向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的情况,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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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省民政厅应与受灾市县建立信息公享机制,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灾区急需物资的信息。
  四、及时公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一)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及时公布救灾捐赠款物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各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汇总本地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并报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
况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并定期公布全省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市县民政部门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
  (二)各级民政、司法、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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