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凯、吴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2 
【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893号  龙梅子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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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公礼张志荣胡玉巧 
【审理法官】吴公礼张志荣胡玉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洪凯;吴月红;朱婷 
【当事人】洪凯吴月红朱婷 
【当事人-个人】洪凯吴月红朱婷 
【代理律师/律所】邹涛安徽全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邹涛安徽全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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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邹涛 
【代理律所】安徽全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天生我才必有用民终字 
原告洪凯 
被告吴月红;朱婷 
【本院观点】洪凯不否认本案借款实际发生在2015年的事实,只是辩称已经偿还完毕,而吴月红不否认洪凯偿还过部分借款,但认为偿还过的借条已经被洪凯收回,现在起诉的借条是双方结算后出具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洪凯不否认本案借款实际发生在2015年的事实,只是辩称已经偿还完毕,而吴月红不否认洪凯偿还过部分借款,但认为偿还过的借条已经被洪凯收回,现在起诉的借条是双方结算后出具的。经审查,本案借款发生在2015年,诉讼中借条出具在2019年,一审庭审中朱婷陈述其曾经在前张欠条上签名,但该欠条的借款已经偿还,说明双方除本案借条记载的借款外确有其他借款还款,洪凯和朱婷在2019年借条之前的还款不能抵销该债务,本案借条不是对双方借贷关系的即时记载,而是对双方此前一段时间借贷关系的结算,只有结算之后的还款才可以抵销债务,故洪凯应当偿还本案借条记载的债务。
    综上所述,洪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9元,由洪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7:37: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至9月间,原告吴月红分三次先后借给被告洪凯人民币100000元。被告洪凯于2017年6月1日偿还利息3000元,于2018年6月21日偿还利息30000元,于2018年6月22日偿还利息20000元。2019年双方确认,被告洪凯尚欠原告100450元,并由洪凯重新出具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洪凯向原告吴月红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借款本金。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16日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由被告洪凯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其重新出具的债
权凭证载明的金额100450元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在重新出具借款凭证时,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该院从逾期之日起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朱婷还款。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被告朱婷不认可,原告也不能说明录音的录制时间,即不能证明该录音是形成于被告洪凯在出具涉案借条之后,该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债务形成于被告洪凯与被告朱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洪凯的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家庭共同经营的证据。且在两被告离异之后,原告与被告洪凯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被告朱婷也未在债权凭证上签字,该笔债务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朱婷承担责任的证据不充分,该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朱婷共同偿还借款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洪凯经人民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诉讼中可能产生对其不利审理后果的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洪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月红人民币100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被告洪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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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洪凯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洪凯已经偿还吴月红借款累计17.43万元,全部借款清偿完毕。 
洪凯、吴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3民终8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安徽全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月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克平,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朱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凯因与被上诉人吴月红、原审被告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9)皖0311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洪凯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洪凯已经偿还吴月红借款累计17.43万元,全部借款清偿完毕。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吴月红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原判。本案程序合法,朱婷对借款认可。
     朱婷未陈述意见。
原告诉称     吴月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00450元,从2019年4月1日按年息6%直至付清为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至9月间,原告吴月红分三次先后借给被告洪凯人民币100000元。被告洪凯于2017年6月1日偿还利息3000元,于2018年6月21日偿还利息30000元,于2018年6月22日偿还利息20000元。2019年双方确认,被告洪凯尚欠原告100450元,并由洪凯重新出具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洪凯向原告吴月红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借款本金。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16日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由被告洪凯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其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100450元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在重新出具借款凭证时,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该院从逾期之日起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朱婷还款。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被告朱婷不认可,原告也不能说明录音的录制时间,即不能证明该录音是形成于被告洪凯在出具涉案借条之后,该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债务形成于被告洪凯与被告朱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
冰雹什么时候下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洪凯的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家庭共同经营的证据。且在两被告离异之后,原告与被告洪凯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被告朱婷也未在债权凭证上签字,该笔债务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朱婷承担责任的证据不充分,该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朱婷共同偿还借款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洪凯经人民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诉讼中可能产生对其不利审理后果的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洪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月红人民币100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被告洪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