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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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日本料理店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甘04民辖终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雪莲李复明李军霞
【审理法官】刘雪莲李复明李军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甘肃东方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王成凯;贾存会
有花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当事人】甘肃东方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王成凯贾存会
【当事人-个人】王成凯贾存会
【当事人-公司】甘肃东方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甘肃东方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被告】王成凯;贾存会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侵权撤销证据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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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8:02:29
甘肃东方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王成凯、贾存会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东方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孙喜模,系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存会。
上诉人甘肃东方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王成凯、贾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1民初3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肃东方工业中等专业学校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认定错误,“生命权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属于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没有任何侵权事实与证据,靖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1民初35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甘肃省靖远县,靖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甘肃东方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雪莲审判员李复明审判员李军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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