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
⽣活中,在我们消费购物的过程中,如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呢?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简称“消法”)⼜给我们带来了哪些福⾳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
亮点⼀:实⾏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机等耐⽤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起六个⽉内发现瑕疵,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台迷你⼩冰箱,可使⽤两个⽉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拿着发票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冰箱系张先⽣⼈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免费修理。张先⽣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被判败诉。上网的好处与坏处
什么名牌手表好【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证清⽩”,实⾏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于机动车等耐⽤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起六个⽉内,超过六个⽉后,不再适⽤。
亮点⼆:赋予消费者七⽇反悔权
【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理由退货。”
【案例】“双⼗⼀”购物节时,王⼩在某⼤型购物⽹站上看到⼀双⾼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觉得这双⾼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跟⽹页上的图⽚出⼊很⼤,于是便联系上⽹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年,⽹络等远程购物⽅式逐渐成为⼈们购物的主流⽅式之⼀。远程购物的“⾮现场性”导
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信息,但由于⽆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络等远程购物⽅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有权要求退货。
痕迹怎么看不了了【提醒】反悔权仅适⽤于⽹络等远程购物⽅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三:新增⽹络等⾮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法条】第28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等⾦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履⾏期限和⽅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迷幻饭局【解读】该制度的核⼼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购等⾮现场购物⾯临的突出问题。现实⽣活中,消协在解决⽹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问题时查相应的责任⽅;⽽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的安全形成保障,对产品的负⾯问题做到全⾯、详尽的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
后发⽣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
亮点四:明确个⼈信息保护
【法条】《消法》第29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收集、使⽤消费者个⼈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收集、使⽤信息的⽬的、⽅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消费者个⼈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的约定收集、使⽤信息。经营者及其⼯作⼈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法向他⼈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消费者个⼈信息泄露、丢失。在发⽣或者可能发⽣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先⽣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吴先⽣
不堪其扰。吴先⽣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这是酒店为⽅便新⼈⽽免费提供的⼀项增值服务,新⼈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先⽣听了后⾮常⽓愤,但却“⾛投⽆门”。
【解读】个⼈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活受到严重⼲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
费者的个⼈信息,但却没⼈管也没地⽅去投诉。修改后的《消法》⾸次将个⼈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项重⼤突破。
丹尼斯吴妻子【提醒】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规定⽬前仅停留在⽂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步规定。
亮点五: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法条】《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杜先⽣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杜先⽣询问得知,这24元系杜先⽣和朋友就餐时使⽤的⼀次性餐具费⽤,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爱莫能助,让杜先⽣到法院起诉。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只得作罢。
【解读】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奶粉、问题胶囊等体
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尴尬境地。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杜先⽣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体性消费事件,单⼀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亮点六:定位⽹购平台责任
【法条】《消法》第44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消费者通过⽹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承诺。⽹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吴⼥⼠在某⼤型⽹购平台上的⼀家⼿表⽹店中购买了⼀款某知名进⼝品牌⼿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发现⾃⼰购买的⼿表并⾮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
均⽆法联系上。吴⼥⼠向⽹购平台⼯作⼈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对⽅当时提供验证的⾝份证件系假冒,⽬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店关闭,吴⼥⼠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承担。
【解读】⽹上购物⽅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从查证,这就需要⽹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由于卖家众多,⽹购平台只是提供⼀个交易平台,买卖⾃由,双⽅⾃愿,要求⽹购平台进⾏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购平台的责任进⾏了清晰定位,即⽹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式的,承担先⾏赔偿责任;且对于销售者或服务者利⽤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具有主观过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有权要求⽹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亮点七:明确⼴告经营者、发布者、代⾔⼈、推销⼈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新《消法》第45条增加了两款,内容为:“⼴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在关系消费者⽣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针对⼤量虚假⼴告充斥电视节⽬、明星代⾔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告代⾔⼈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新消法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推销⼈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对于影响我们⽣活质量最深的虚假⼴告及明星代⾔来说,意义⾮凡。其⼤⼤强化了商家制作⼴告、⼴告经营者发布⼴告及明星选择代⾔产品的谨慎度,对于遏制虚假⼴告、问题产品具有显著作⽤。
【提醒】连带赔偿责任仅仅适⽤于关系消费者⽣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亮点⼋:加⼤消费欺诈赔偿
【法条】《消法》第55条修正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款促销的泰国⼤⽶,原价10.5元/公⽄,促销价6.2元/公⽄。
孙⼩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后孙⼩⼜买了1公⽄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促销价10.1元/公⽄。结账回家后,孙⼩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和苹果的原价进⾏结算的,于是她到超市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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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赔⼆”变为“退⼀赔三”,⽽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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