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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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波。
古埃及传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领跑者电脑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城区富民路裕华楼B座101号,注册号×××30。
经营者:洪武峰,*,汉族,1992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领跑者电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
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4571222号、第9026226号、第10535258号“OPPO”、第14220551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的基本信息、权利基础与知名度。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原“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一家全球注册,集科研、制造和营销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产品远销香港、美国、俄罗斯、欧洲、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市场。原告先后成功推出MP3、MP4、蓝光DVD、手机等产品,目前正致力于成为专业化的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公司。凭借雄厚的自主研发能力,原告在品质表现上力求完美,在产品造型设计上力求时尚精美,在功能操作上力求简洁易用,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时尚数码行业的国际一流品牌,原告的目标是成为全球知名的品牌,树立中国企业健康长久的典范。本案涉嫌侵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第4571222号、第9026226号、第10535258号、第1422055世界上人口最多是哪个国家
1A号注册商标。第4571222号“OPPO”商标是原告于2005年03月29日提出申请并于2008年4月28日核准注册使用在“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的文字商标,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第9026226号“OPPO”商标是原告于2011年01月06日提出申请并于2012年1月14日核准注册使用在“充电器”等商品上的文字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第10535258号“OPPO”商标是原告于2012年02月27日提出申请并于2013年9月14日核准注册使用在“数据线”等商品上的文字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9月13日。第14220551A号“”商标是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核准注册使用在“数据线”等商品上的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5月20日。二、被告侵权行为。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名为“速飞数码”店铺,店铺中大量销售“OPPO”充电器,包括充电头和数据线。其产品关键词、宣传介绍、商品本身都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OPPO”、“”相同的标识,随后原告委托代理人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并对其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原告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假货。三、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现有的公证保全截屏显示,截止至2020年8月7日,被告就其侵权产品线上销量已达到3847件,充电器一套(包含一个充电头和一个数据线)的价格至少为9.2元,由此可见,其非法获利巨大。且经公证查看,该案涉店铺还大量销售其他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
产品,另外,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还同时支出了购买费、公证费以及其他维权费用,上述的合理支出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鉴于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OPPO”、“”商标已经具备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打着“OPPO”、“”品牌的名义大肆宣传其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原告驰名商标商誉的恶意,且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与误认,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此外被告在宝贝标题中使用“OPPO”字样,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搜索OPPO充电器、充电线、充电头等时,就会观察到被告涉案侵权产品、购买其侵权产品,从而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原告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关侵权责任。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第4571222号商标注册证书。
2.第9026226号商标注册证书。
3.第10535258号商标注册证书。
牛仔裤品牌4.第14220551A号商标注册证书。
5.***********公证书。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领跑者电脑店未做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一、原告及其商标权属情况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08年4月28日注册了第4571222号“O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手提电话等,2018年6月12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12年1月14日注册abab的四字词语
了第9026226号“O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移动电话、充电器等,2018年6月12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1月13日。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13年9月14日注册了第10535258号“O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移动电话、数据线、充电器等,2018年6月12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3日。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15年5月21日注册了第14220551A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稳压电源、数据线、充电器等,2018年6月12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0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梦到鞋坏了
2020年8月7日、2020年8月11日、2020年10月1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国东、吴奕婷、陈柏清、林文婷使用其公证云账号“zgd@zbz1234”、“wuyiting@zbz1234”、“cbq@zbz1234”、“lwt@zbz1234”,通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公证云”应用程序中的“屏幕录制”功能录制视频并截图照片,该“公
证云”平台将上述所得视频、照片存为证据文件,并生成相匹配的文件电子指纹。证据文件及相关电子数据经“公证云”平台进行同步校验、加密后提交该公证处保管。2020年10月26日,应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奕婷请求,该公证处公证员登录其处“公证云”平台系统管理后台,调取上述由公证处保管的证据文件及平台系统管理后台的存证信息,校验、察看后,出具了***********公证书,证明上述取得的证据文件(即公证书所附视频、照片)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该公证书所附视频、照片显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领跑者电脑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速飞数码”,销售数据线、充电器等产品,并在产品关键词中使用“OPPO”字样、在宣传介绍中使用“”标识。2020年8月7日,原告代理人在“速飞数码”网店购买了一件数据线、充电器产品,运单号YT9236445858152。2020年8月10日,原告代理人收到运单号YT9236445858152的包裹,快递单显示寄方为“速飞数码”,快递单上有“OPPO”字样,产品上没有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领跑者电脑店在产品关键词、宣传介绍、快递单上使用的“OPPO”字样、“”标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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