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温津贴发放规定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深圳的⾼温津贴标准为每⼈每⽉150元,发放时间为6⽉⾄10⽉,劳动者可获得共750元的⾼温津贴。⾼温天⽓期间,⽤⼈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作和室内⾼温⼯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温津贴。
关于⾼温费,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温费,⾃然是在温度⾼的季节发放的,关于这个费⽤的发放标准,每个地区都有每个地区的规定,所以很多⼈对于的⾼温费标准有很多的疑问。⼩编今天就给⼤家详细解释⼀下关于深圳⾼温津贴发放规定的内容
⼀、深圳⾼温津贴发放规定
记者6⽉5⽇从深圳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温津贴标准为每⼈每⽉150元。
根据《⼴东省⾼温天⽓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10⽉。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作以及⽤⼈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单位应当按⽉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
⼴东省⾼温津贴标准为每⼈每⽉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温津贴的则每⼈每天6.9元。⽤⼈单位应当按⽉向⾼温作业⼈员发放⾼温津贴,并在清单中列明具体项⽬及数额。
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温津贴的是每⼈每天6.9元。具体哪些劳动者是按天数折算⾼温津贴的呢?据了解,从事⾼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的,或在医疗期、因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期间、、、、、、看护假、计划⽣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单位可按劳动者当⽉实际出勤且从事⾼温作业的天数折算⾼温津贴;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作的,或者安排⾮全⽇制劳动者从事⾼温作业的,均按从事⾼温作业的天数折算⾼温津贴。
⾼温津贴是不是包括在⼯资⾥⾯的呢?按照规定,正常⼯作时间⼯资及不包含⾼温津贴。⽤⼈单位不得因发放⾼温津贴⽽降低劳动者⼯资。此外,每年6⽉⾄10⽉的⾼温天⽓期间,⽤⼈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作和室内⾼温⼯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温津贴。
6⽉起,劳动者如果符合⾼温津贴发放条件可向公司申领。如⽤⼈单位不依法发放⾼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举报电话为:12333。⽤⼈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的,由⼈⼒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此外,劳动者因在⾼温天⽓下⼯作引起中暑,经⼴东卫⽣⾏政部门批准的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经认定为⼯伤的,享受待遇。劳动者在⼯作时间和⼯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时内经抢救⽆效死亡的,视为⼯伤,享受⼯伤保险待遇
郗做姓氏读CHI还是读XI⼆、最新⾼温补贴规定
演员高宝宝劳动法⾼温补贴规定
吃火锅买什么菜⾼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保障企业职⼯在劳动⽣产过程中的安全和⾝体健康,决定适当提⾼职⼯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温天⽓下(⽇最⾼⽓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付⾼温补贴。据悉,市⽬前正在研究制订今年的⾼温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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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品。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温天⽓下(⽇最⾼⽓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付⾼温津贴,并纳⼊⼯资总额。⽤⼈单位应当为⾼温作业、⾼温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够的、符合卫⽣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温津贴。
⽬前国家没有统⼀的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按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这两年,⼴西的⾼温津贴发放标准是:在6⾄10⽉份共5个⽉内,按每⼈每⽉
100元⾄200元之间的幅度发放。你所在的公司去年以发放清凉饮料为由不⽤给职⼯发放⾼温津贴是不对的。如果公司今年仍不发放⾼温津贴,你们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依法,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按照《》的规定,职⼯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温作业或者⾼温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伤保险待遇。”国家卫⽣计⽣委、⼈⼒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会于2013年12⽉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录》中,把“中暑”列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因此,如果职⼯因⾼温作业或者⾼温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认定为⼯伤,享受。
第⼀条为了规范⾼温津贴发放⼯作,保障劳动者⾝体健康和⽣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东省⾼温天⽓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在每年6⽉⾄10⽉期间安排劳动者⼯作有关⾼温津贴的发放,适⽤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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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10⽉期间安排与之建⽴的劳动者⼯作⾼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作以及⽤⼈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温作业),⽤⼈单位应当按⽉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并在⼯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未能正常出勤的,⽤⼈单位可按劳动者当⽉实际出勤且从事⾼温作业的天数折算⾼温津贴:
(⼀)因事假、旷⼯未提供劳动的;
(⼆)在医疗期、因⼯伤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原因未出勤从事⾼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单位当⽉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作的,应当按其当⽉从事⾼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温津贴。
⽤⼈单位安排⾮全⽇制劳动者从事⾼温作业的,按从事⾼温作业的天数折算⾼温津贴。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温津贴,如当⽉折算后的⾼温津贴⾼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的⾼温津贴。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向实⾏不定时⼯作制或者综合计算⼯时⼯作制的⾼温作业⼈员发放全额⾼温津贴。
第⼋条⾼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平、职⼯平均⼯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正常⼯作时间⼯资及最低⼯资标准不包含⾼温津贴。⽤⼈单位不得因发放⾼温津贴⽽降低劳动者⼯资。
第⼗条发放⾼温津贴所需费⽤在企业成本费⽤中列⽀,税前扣除按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
第⼗⼀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温作业情况及⾼温津贴发放情况,并⾄少保存⼆年。
劳动者从事⾼温作业情况以及⾼温津贴发放情况,由⽤⼈单位承担。
第⼗⼆条本办法⾃2012年6⽉1⽇起施⾏。
深圳⾼温津贴发放规定内容就是以上所描述的,深圳是我国⼀个经济⾮常不错的城市,位于中国的南部,所以由于维度低等缘故,夏季持续的时间会更长⼀些,通常⼀些城市都是三个⽉的⾼温津贴补贴,深圳有四个⽉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