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2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10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阳李斌成何义林
【审理法官】说服性演讲刘阳李斌成何义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海
【当事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海
【当事人-个人】曹海
【当事人-公司】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荣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荣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理事会陈荣煜卢鹏
【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海
【本院观点】深圳外贸服装批发曹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为曹海所参与的另案在审理过程中的相关诉讼材料,该案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不存在重复诉讼情形,该证据中所涉案件的处理
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处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三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案件。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交换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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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案件。通过一、二审查明,对于斗鱼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相关文章和言论,曹海认可系由其在新浪微博注册认证的账号“蛇哥colin”发布。关于曹海所发的相关文章和言论是否侵害斗鱼公司的名誉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曹海系与斗鱼公司的关联企业鱼行公司、书殷公司签约的一名游戏主播,双方2017年9月开始合作,鱼行公司于2017年9月支付了首付款,书殷公司于2018年1月支付了直播基础费用,虽然至曹海在微博上发布关于“某鱼”文章时,双方还存在未结清的虚拟礼物分成和商业推广服务费,但曹海文章中提到“没收到任何来自某鱼的工资、礼物及广告费用”,以及称某鱼“几乎所有的主播都有欠薪情况出现”等言论,明显指向斗鱼公司,且言语过于绝对,所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对于文章中提到“平台利用合约束缚,对主播实施拖薪,降薪,限制人气等做法降低主播价值直到配合”,以及称“平台眼中只有利益,观众主播只是赚钱的工具,所以别人才肆无忌惮的去攻击平台”等言语,能够看出曹海的主观倾向及立场均表现出故意追求并实施对斗鱼公司商业信誉的贬低,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曹海是一名在2018年1月即拥有粉丝量近上百万的游戏主播,即便与公司在薪金与合约履行方面存在纠纷,也应当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进行维权。而其作为公众人物,公开向不特定人发表上述涉及斗鱼公司的不当文章及言
论,故意诋毁斗鱼公司的商业信誉,且通过微博网络转播的速度与范围远比普通方式侵权引发的后果更加严重。虽然该文章现已删除,但从其内容及访问量来看,已构成损害公众对斗鱼公司所经营产品及服务的信赖,客观上降低了斗鱼公司的社会评价。综上,曹海所发表的上述文章已对斗鱼公司名誉造成了损害,曹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一审综合考虑曹海的侵权过错、手段、影响范围以及本地生活水平,酌定曹海赔偿斗鱼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斗鱼公司认为一审认定损失金额过低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于一审法院已经判令曹海赔偿斗鱼公司50万元损失,该款足以覆盖斗鱼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用及申请鉴定的损失,故对于斗鱼公司上诉认为一审遗漏诉请,主张曹海赔偿其因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及评估费82700元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曹海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害斗鱼公司名誉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斗鱼公司、曹海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13.5元,由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313.5元,曹海负担2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7:34:00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个火字读什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110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某某软件产业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天。
周海媚主演的电视剧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玉。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曹海因名誉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斗鱼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曹海赔偿斗鱼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曹海承担斗鱼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及评估费共计827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曹海负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不适用《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赔金额过低。曹海的侵权行为导致斗鱼公司名誉受损,造成的斗鱼公司品牌价值损失达7973.28万元,该金额系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对曹海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斗鱼公司“斗鱼”品牌价值损失的评估,业经斗鱼公司提交的京名评报字[2018]第1022号《资产评
报告》予以确定,不属于《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斗鱼公司就财产损失所做的资产评估,程序合法公正,内容客观科学,曹海无证据及理由予以推翻,该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认定斗鱼公司财产损失的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曹海的侵权行为造成斗鱼公司无形财产损失高达7973.28万元,斗鱼公司据此主张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且在曹海承受范围内,应当予以支持。2、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曹海应当赔偿斗鱼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及评估费共计82700元。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斗鱼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2700元、鉴定费8万元,应当认定为财产损失,由曹海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曹海针对斗鱼公司的上诉答辩称,1、一审认定曹海存在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曹海在微博陈述的内容是客观事实,且已举证证明,曹海发布微博也是为了拿回上诉人拖欠的费用,不存在主观过错,曹海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相关解答第八条的规定,曹海只是在微博中发布的没有收到对方任何款项、礼物,对方支付款项的账户不是合同约定的付款账户,曹海在微博中将收
到该款项的截图放到了微博中,在已生效判决中查实上诉人欠付曹海460多万的款项,故,曹海在微博中关于该部分的内容没有侵犯对方名誉权。2、对方欠多位主播费用的言论,曹海也已经举证证明,从对方在本案中提交的评估报告中也列明了其存在严重欠付主播合作费用的行为,其中包括毒纪、轩子、拳王等主播,故曹海微博中关于该部分内容也不属于侵犯对方名誉权的行为,曹海的微博内容是根据客观事实陈述的内容,不属于贬损人格达到诽谤的程度的情形。根据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事实陈述时,应基本或大致属实,陈述或评论不使用侮辱性言词攻击他人,曹海在本案中发布的言论是基于对方长期欠付费用催讨无果,对方均未支付,曹海迫于无奈通过微博维权要求对方支付,曹海无过错。一审法院要求曹海删除微博,曹海积极配合,立刻删除了微博内容,因此,曹海没有过错。3、无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也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方依据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主张一千万的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方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存在,根据最高院审理名誉权的相关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二十条的规定,明确了损失的界定,同时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明确了损失的界定。对方主张的一千万只有单方做出的评估报告中的品牌损失,其他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对该部分损失不应支持。另,对方单方做出的评估报告大量附件中的媒体内容与曹海无关,也无法核实真伪,不具有证明力。4、
曹海是对方从其他平台挖过来的主播,但因对方欠付460多万合作费用,曹海才只能通过微博的方式讨薪。本案中,如果要曹海承担高额赔偿,往后将没有主播敢于向平台讨要薪资,也将会影响日后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对方在省高院起诉曹海违约纠纷一案中,主张1.46亿的违约金,对方在该案中举证证明曹海发布言论的行为构成违约,该1.46亿违约金中包含大量因言论而导致的损失赔偿,本案不应对该部分重复处理。5、对方主张的公证费、评估费等属于其自行承担的诉讼成本,不应支持由曹海负担。6、对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曹海导致其财产损失,没有依据请求曹海承担高额的损失,应由其自担举证不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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