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3.01.21
∙【字 号】黔府办发[1993]4号
∙【施行日期】1993.01.21
IPHONE15或将全部搭载苹果自研芯片∙【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兵役制度
正文
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1993年1月21日 黔府办发〔199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战时进行人民战争的重要物质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市辖区、特区下同)民兵装备仓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民兵武器库(室)和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武器的管理。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以下简称省军区)负责本省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督促检查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县民兵装备仓库设施
第六条 建立县民兵装备仓库必须符合战备、安全、技术要求,位置适当,独立成院;做到水通、电通、公路通和电话通。
第七条 库房周围5米以外应当建筑围墙,墙高不低于3米,墙顶设置防攀越设施,围墙内即为库区。
第八条 库区分为技术区和生活区,两区用围墙隔开。技术区安装避雷装置,入口处设置警卫值班室,库房四围有巡逻通道;生活区设办公室、学习室、修理间等。
第九条 库房分武器(含装护具)间和弹药间,各间单独开门,门用铁质或铁皮加固;库房墙体2米以下用浆砌块石或用水泥沙浆被覆;地风窗和通风窗应安装钢条、金属网和密闭门;库房地面铺设防潮层,房顶为双层防潮坚固结构。
第十条 库房铁门安装双闩双锁和自动报警装置。弹药库使用防爆照明设备,库内电线应当用槽板敷设。
库区饲养的警犬,必须注册登记,户口由当地公安机关管理。
第十一条 库区内须设储水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水池、储沙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沙坑,有放置消防斧、钩、桶、灭火器等消防工具棚。
第十二条 在技术区入口处设置严禁烟火等标志,公告《仓库纪律》和《入库人员须知》;在警卫值班室设《卫兵职责》、《入库人员登记簿》、《值班登记簿》、《领导检查登记簿》、《物资出、入库登记簿》;办公室设《仓库管理规定》、《保管员职责》等。
第三章 县民兵装备仓库管理
第十三条 县民兵装备仓库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存放、保管民兵武器弹药,必须确保质量和安全,做到无锈蚀、霉烂,无丢失、损坏,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
第十四条银行竞聘演讲稿 安全制度:
(一)县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负责人必须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教育,定期检查安全工作;
(二)建立干部住库值班和领导干部查岗、查库制度,保管、警卫人员必须昼夜值班,确保仓库不失控;
(三)仓库必须建立联防组织,并制定防抢夺、防盗窃、防爆炸和防火、防汛方案;
(四)在库区及附近不得进行危及库房安全和有害库存装备的作业,库房周围5米内不得有高草、积水和杂物;
(五)库内严禁混存易燃、易爆物品;
(六)库内作业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准玩弄和拆卸弹药,搬运弹药时严禁丢甩、碰撞和拖拉,离开库房时要及时断电;
(七)技术区内严禁烟火,不准摄影、录像、游览、测绘和无故鸣;
(八)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装备仓库;
(九)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第十五条 出、入库制度:
菲律宾 旅游 (一)检查仓库者,必须经县人武部负责人批准;兰博基尼多少万
(二)入库人员必须遵守仓库规章制度,接受检查,履行登记手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点火用品;
(三)武器弹药出、入库,必须有调拨手续,种类、型号、数量、质量要帐物相符;
(四)出、入库房时,必须两人同时开、关锁。
第十六条 保管制度:
(一)武器弹药必须分库存放,按不同种类、型号、生产工厂、批次(出厂年月)、规格、等级分别堆放,做到“一垫五不靠”,并用堆(架)卡(签)标明;工作年限证明模板
(二)零散弹药应分类装柜(箱)保管并加锁,手应装柜加锁保管;
(三)武器弹药装卸、搬运、码垛要稳拿轻放,堆积、排列、放置要稳固整齐,装具半年倒垛,晾晒一次,弹药和装箱武器每两年倒垛一次。
五个一的内容是什么 第十七条 警卫值班制度:
(一)仓库必须有专人昼夜警卫值班,白天不得少于2人,夜晚不得少于4人(干部1人);
(二)必须对入库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
(三)及时制止在库区及附近进行可能危及仓库安全的活动;
(四)夜晚警卫值班人员一律站岗,并定时流动巡逻,发现异常,及时处置。
第十八条 登记制度:
(一)建立干部住库值班、警卫值班人员登记制度;
(二)建立人员、装备出入库登记制度;
(三)建立保管员工作日志、警卫人员工作日志、仓库工作日志制度。
第四章 民兵武器存放保管
第十九条 民兵武器弹药的存放、保管:
(一)民兵武器弹药集中存放县民兵装备仓库,由县人武部负责保管,经省军区批准的基层民兵武器库(室),可存放少量民兵武器弹药;
(二)经省军区批准的基层民兵武器库(室),可存放民兵重武器和少量民兵轻武器,由企业武装部负责保管;
(三)经省军区批准的铁路、公路重要目标,按规定配备执勤武器,由担负守护任务的脱产执勤民兵负责管理;
(四)在基干民兵集中训练期间,县民兵训练基地武器室可临时存放训练武器弹药,训练结束后,必须及时收回县民兵装备仓库保管;
(五)预备役部队训练所需的民兵轻武器,由所在县人武部提供,临时存放在预备役团训练基地武器室,训练结束后,必须收回县民兵装备仓库保管;
(六)经国家教委和总参谋部批准的院校学生军训用,由所在县人武部提供,训练期间由院校武装部负责保管,训练结束后如数收回;未设立武装部的学校,由县人武部负责保管;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必须经过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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