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小满异地起诉债务人案例复照青苔上的上一句
原告观点
原告度小满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7月21日的借款本金92198.06元、利息9573.52元、罚息3270.6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100000元,贷款利率为每日0.065%,贷款期限为12期,贷款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协议同时约定,借款人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本金按合同项下约定的罚息为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至偿清逾期本金及费用为止;贷款人进行违约救济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因此而支出的全部款项,含违约金、律师费等;借款人有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示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有钱花满易贷借款协议》、公证书及光盘视频、名称变更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网络查询打印件、支付业务回单、还款计划、商户收款明细及附件表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清收明细表、发票二份、电子回单。
被告观点
被告*****未作答辩。
含有荷花的诗句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名称为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更名为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更名为北京度小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8日,被告*****通过百度有钱花网上平台向原告申请借款,并在线上与原告签订了《有钱花满易贷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期,借款实际利率为0.065%/天、罚息利率为0.0975%/天、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收款指定账户。
中国喜剧片该合同还明确,还款日期为每月23日;用户的还款一般情况下按照如下顺序清偿:利息、罚息、费用、本金、其他款项;用户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和费用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金额按本合同项下借据中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逾期本金和费用为止;借款人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同日,原告通过北京度小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放款100000元。借款后,被告归还了1期到期借款本息。截至本案开庭时也即2020年9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2198.06元、利息10896.64元、罚息6007.3元。
另查明,2020年4月14日,度小满小贷公司与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该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与*****等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事宜,并已按每件1000元支付前期基础代理费。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度小满小贷公司借款1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100000元贷款,被告未依约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原被告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并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为每日0.075%,原告自愿将该利率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尚欠借款本息并承担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调料蛋>房贷 利率截至本案开庭时也即2020年9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2198.06元、利息10896.64元、罚息6007.3元。故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2198.06元及截至2020年9月28日的利息10896.64元、罚息6007.3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该罚息以借款本金92198.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
云南大理旅游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对律师费的负担并无明确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2198.06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9月28日的利息10896.64元、罚息6007.3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9月29日起的罚息,该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92198.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息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86元,减半收取1210.43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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