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丹琳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通用6篇】
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 篇一
    申请人:吴某,女,19xx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路XX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班级公约五年级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
    20xx年×月×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 篇二
    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
    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
    经法院判决后,2023年在执行程序中,尚福朋已于泰美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泰美乐公司所有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财产归尚福朋所有,折抵欠款285万元。
    因此,东平县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查封。
    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完全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实。
小心超人    案外人称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纯系不存在。
    案外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泰美乐公司,纯系泰美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虚假诉讼,不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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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即使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的债务是真实有效的,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也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作为泰美乐公司在其公司资产未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的前提下,将所有财产转让给一个债权人,该行为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申请。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利娟 20XX年12月16日
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 篇三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月x日生,住所: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xx人民法院
    20xx年4月9日
dior产品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 篇四
    原告:赖某。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
    第三人:邹某。
    诉讼请求:
鲍蕾个人资料    1、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3年7月20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2023年3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2023年7月30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2023年3月起就属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查明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23年9月30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