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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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典雅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5号-3-0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山田凉介法定代表人:江厚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射手座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信振,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柯震东哥哥被告:丁义峰,*,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红,*,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被
告妻子。
梦见别人抓鱼原告青岛典雅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义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周江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62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306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3.85%计算,截止2021年12月1日暂记为6144.8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于2018年9月起对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和该小区48号楼3单元602户的卫生间的精装修工程进行施工,所有工程于2019年1月2日竣工。2020年1月14日,原告将总金额176465元的决算书通过发送给被告,被告收到后对决算书无异议,但回复暂时没有能力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程款项,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偿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姚晨出轨被告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自始至终不知原告的存在,双方没有合同,之所以
姚晨出轨江厚贵施工,因为江厚贵曾作为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工长为被告装修住宅,被告与江厚贵认识后,江厚贵告知被告装修不需正规装修公司花费冤枉钱,因此被告再次需要装修时便江厚贵施工,并且口头约定工程总价6万元左右,被告若知江厚贵是代表原告施工,断然不会同意。二、被告已将约定的全部装修款60600元付清,被告在聊天记录中,从未明示也未默示认可原告发送的决算书,本案原告对其主张的装修款及利息没有证据支持。三、本案原告装修完工一年后才想进行决算索要装修款,其主张的尾款占其计算的总装修款的74%之多,原告转行从事直播行业时仍不索要装修款,此种情形严重违背常理,更不符合装修行业的交易习惯,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也恰好证实双方的交易是先确定装修价款再施工,而非施工完再决算的模式。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提交装修照片打印件15张,证明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在龙湖滟澜海岸103-1网点和龙湖滟澜海岸103-1-2层、2018年12月29日在龙湖澜庭48-3-602拍摄施工现场图片,
以上装修项目原告已于12月29日施工完毕。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事项有异议,关联性也有异议,该组装修图片不能显示拍摄地点,且所使用平板并非原始载体,也不能证明其施工量。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原告提交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25张,证明2018年9月27日,被告通过委托原告对龙湖滟澜海岸网点103-1户于9月28日进行装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又委托原告对龙湖澜庭48-3-602的卫生间进行装修施工,二人在之后的聊天中多次就涉案两处房屋装修方案、价格和进展进行沟通,被告还委托原告采购了暖气、插座等装修材料,请原告代为处理装修垃圾等事宜。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事项有异议,该组证据系原告和被告针对施工过程中的沟通,施工过程原告从未向被告做过明确报价,且该组证据第30页被告对原告法人江厚贵说要求其做简单的预算,江厚贵收到消息后一直未给预算,被告与原告的法人江厚贵在工程开始时有过口头约定,全部工程轻工辅料,原告施工价款为6万元左右,该组证据恰恰显示施工过程中购买的主材是由被告直接支付,且被告认为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被告自始至终不知道本案原告公司的存在,被告和江厚贵才是本案的合同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双方对工程款有口头约定,且被告已经支付完毕。本院认为,
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3、原告提交装修决算表2份、计算明细表1份、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8张,证明2020年1月14日,原告将涉案的装修决算表通过发送给被告丁义峰,其中欠付的工程款费用合计为130620元,并且向被告催要装修款项。1月15日,被告对于原告的决算内容和金额并没有提出异议,也未就装修质量提出任何异议,多次回复暂时资金紧张,恳请年后再予以支付装修款项;此后的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9月11日、9月22日、11月13日、2021年1月5日、1月25日、1月26日、3月19日、5月13日、5月14日、8月24日多次通过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承认该款项以及装修施工的事实,但回复没有钱款支付。被告对装修决算表、计算明细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两表为本案原告法人单方制作,其项目没有事实依据,工程量测算错误,工程单价过高,严重虚报工程款,该两表没有被告的签字和确认,且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法人江厚贵从未与被告对过账,也未提及过该两表,被告在聊天中也未对该两表认可,只是回复年后再算,原告法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后一年时间内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案涉工程款,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一年内原告法人与被告没有间断来往,原告法人这一年内还向被告透漏其已经开始投资直播行业,原告法人到被告处吃饭,直到2021年1月原告法人突然向被告要求结算工程款,其行为在被告看来不合常
理,且工程款最初口头约定6万元被告已全部支付给原告法人,即使最后结算也与最初的6万元差不多,所以被告在中回复原告法人年后再算,对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认可,但证明事项不认可,不能证明原告要主张的事项。本院认为,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