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案(衢柯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579号)
安全培训内容【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衢柯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57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5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11.05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浙江省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结婚 准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电子商务专业求职信【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衢州市
谢楠微博【处罚对象】聂邵磊
丹东旅游【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39
2021年08月31日15时00分,当事人聂邵磊将车牌号为苏AG67G5的红思域牌小型轿车,随意停放在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81号门口人行道上,未停放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车辆已经被拖离,相关违法行为已经消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佰伍拾元。处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1、扫描电子缴款单上二维码缴纳; 2、工行用户将缴纳至用户名:其他待清算过渡款项(共用户)—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账号:120920****00240; 3、其他银行用户将缴纳至户名: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
户,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账号:120920****00240。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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