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
来源:深圳人大网 | 2014-12-26 10:28 编辑:何欣
有0人参与
分享 打印 增大字体杨子浩图片 减小字体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点击查看: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快钱信用卡还款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
(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第十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霍家怎么看得上郭晶晶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何超琼站c位无人敢抢(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
(七)手持使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五)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
第十三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四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
第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
(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
(二)跨越、骑轧道路中心黄实线行驶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五次以上的,除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
(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
北京特产有哪些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的。
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
(一)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二)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两千元:
(一)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
(二)大、中型载客汽车;
(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
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五百元。
第二十四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
第二十五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
白头到老歌词(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