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桦、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0 
【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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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桦;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当事人】黄桦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当事人-个人】黄桦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代理律师/律所】谭芷柔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芷柔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芷柔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道教名山黄桦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本院观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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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人在道路停车位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车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关于违法停车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一)未按照规定
启动停车缴费流程的;……”本案中根据交通违法照片、指示牌照片、未按规定缴费查询截图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黄桦于2019年11月8日16时许,在甲岸路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的违法行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对黄桦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黄桦关于应按实际停车时间收取停车费,并由其事后补缴停车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黄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1:00:08 
【一审法院查明】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黄桦、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乐嘉身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3行终15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红荔路2011号。
     负责人肖敏成,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叶炳雄,该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谭芷柔,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支路1006号。
     负责人徐炜,该局局长。
张靓颖男朋友     委托代理人陈道俊,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谭芷柔,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桦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行政处罚决定及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初8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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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人在道路停车位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车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关于违法停车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一)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的;……”本案中,根据交通违法照片、指示牌照片、未按规定缴费查询截图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黄桦于2019年11月8日16时许,在甲岸路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的违法行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对黄桦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黄桦关于应按实际停车时间收取停车费,并由其事后补缴停车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黄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伍建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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