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吊销驾驶证的那些事
第⼀、最⾼⼈民法院⾏政审判参考性案例: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队与安鹏强⾏政处罚上诉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民法院
⾏政判决书| (2011)安⾏终字第57号
2009年8⽉10⽇14时36分,安**驾驶豫ECC065号两轮摩托车沿⽼安汤路⾃南向北⾏驶中,与骑⾃⾏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魏**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魏**构成重伤。安鹏强在事故中因持有的C1驾驶证与两轮摩托车不符,另因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车未确保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等原因,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魏**负事故次要责任。2010年9⽉15⽇,龙安区法院作出(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缓刑⼀年。该判决现已⽣效。2010年10⽉22⽇,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队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零⼀条第⼀款的规定,作出410500—2900000402号处罚决定书,以安鹏强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事实为由,吊销安**的机动车驾驶证。安**不服提出诉讼。
裁判要旨:⾏政机关作出⾏政处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同时不能忽视⾏政处罚与已发⽣法律效⼒的刑事判决之间的逻辑⼀致性。在相对⼈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证驾驶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宜吊销与肇事车型⽆关的其他类型驾驶证。
安鹏强有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为,应属⽆证驾驶,该⾏为性质已被(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安鹏强虽然因⽆证驾驶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交警⽀队在未提供机动车驾驶⼈发⽣交通事故,该驾驶⼈其他所有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吊销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与刑事处罚相同的⽆证驾驶为由,吊销安鹏强持有的C1驾驶证,缺乏法律依据。
如何使用干粉灭火器——江必新主编、最⾼⼈民法院⾏政审判庭编:《中国⾏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95页。【最⾼法编者说明】
该裁判意见说明:在⾏政执法和⾏政审判中,应当遵循⽣效司法裁判的羁束⼒,在⽣效司法裁判已经对相关事实的性质作出认定时,对该事实的定性应当与⽣效的司法裁判相⼀致,保护内在逻辑的⼀致性,避免在法律适⽤上发⽣冲突,损害法律权威。另外,当被诉具体⾏政⾏为明显不合理或⾮常不合理,已经超出了应有的限度时,合理性问题已经转化为合法性问题,可以作为撤销被诉具体⾏政⾏为的理由。
来源:《最⾼⼈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政及国家赔偿卷II》804页,观点编号485
第⼆、吊销驾驶证的相关法规
1、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马来西亚签证第⼋⼗⼋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九⼗⼀条
有关爱国的古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下拘留,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拘留,并处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九条
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通⾏,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打印机拒绝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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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财产损失的。
⾏为⼈有前款第⼆项、第四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项、第三项、第五项⾄第⼋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五⽇以下拘留。
第⼀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驶的驾驶⼈,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额等额的,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处理。
第⼀百⼀⼗条
执⾏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四⼩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为⼈应当在⼗五⽇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政处罚决定书。
第⼀百⼀⼗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效之⽇起计算;处罚决定⽣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折抵暂扣期限⼀⽇。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
⽣效⽇期:2016年04⽉01⽇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申请⼤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型货车准驾车型:
(⼀)发⽣交通事故造成⼈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年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石等于多少斤(⼀)有器质性⼼脏病、癫痫病、美尼尔⽒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三年内有吸⾷、注射⾏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年的;
(⼋)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款第五项⾄第七项⾏为之⼀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七条
机动车驾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死亡的;
(⼆)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为能⼒,监护⼈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脏病、癫痫病、美尼尔⽒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注射后驾驶机动车⾏为,正在执⾏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年以上未换证的;
(⼋)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个记分周期结束后⼀年内未提交⾝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年内未提交⾝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款第⼆项⾄第⼗项情形之⼀,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年的,机动车驾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款第⼋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年的,机动车驾驶⼈提交⾝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款第⼆项⾄第⼋项情形之⼀,按照第⼆⼗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三、张雅新律师建议
车辆已经成为当今交通出⾏的主流交通⼯具,⽅便快捷,提⾼了⼤家的⼯作和⽣活效率,但是,如果酒驾、醉驾、毒驾等存在以上违法情节,那么宝贵的驾驶资格就会被吊销,将会严重影响⾃⼰的出⾏便利,更可能会带来牢狱之灾,所以,依法依规驾驶机动车是现代⽂明社会参加者的基本要求,希望以上的案例和法规能让您认清“吊销驾驶证”的那些事,提⾼认识,安全出⾏!